“人以精神接受精神之结果,以语言接受语言之结果,以身体接受行为之结果。”
“人因行为之过错于来世变成草树,因语言之过错变成鸟兽,因精神之过错投胎低级种姓之家。”
“对切生物保持语言、意志、身体三重控制,并完全控制爱欲、嗔怒者,终成正果,即获得终极之解脱。”
“人以自之睿智认清个人之灵魂基于法与非法之归宿,必须全力关注于法之获得。”即使在这里,《摩奴法典》也与自
癖排除掉。包含着黑暗更强烈光明难道最终也不能被法制世界所吸收吗?
尽管如此,本多并没有受到十九世纪浪漫派历史法学派以及民俗学法学派思想束缚。虽然明治时期日本需要这种产生于历史主义国家主义法律学,但是本多反而关注应是法律基础普遍真理,所以至今他仍然倾心于已经过时自然法思想。不过,最近他想解法普遍性所包含范畴,如果法能够超越被希腊时代以来人类观所制约自然法思想,迈进更加广阔普遍真理(假定存在这种真理)领域,那法本身就可能完全崩溃。本多喜欢在这样幻想空间里天马行空地驰骋。
这确是青年人种危险思想。但是,罗马法犹如在空中浮游几何学式建筑物,将它影子清晰地投射在明亮地面上。当他对这个不可动摇地站立在现在自己所学近代实定法背后身影感到厌倦时,偶尔想从明治时期日本如此忠实继承法压迫中摆脱出来,把目光投向亚洲其他广阔古老法制世界也是很自然。
从丸善书店送来书籍中,有本L·德隆肖翻译《摩奴法典》法译本,似乎可以正确回答本多疑问。
摩奴法典约在公元前二世纪至公元二世纪之间陆续编成,是印度古代法典集大成,在印度教徒中至今仍然保持着法律效力。十二章二千六百八十四条法律规定形成个包括宗族、习俗、道德、法在内庞大体系,从宇宙起源直至盗窃罪、遗产继承规定,详细之极。这个亚洲浑沌世界与基督教中世纪自然法学那种以井然有序宏观世界和微观世界观照所构筑体系实际上形成鲜明对照。
但是,正如罗马法对诉讼权规定是基于反近代权利概念思想,即主张没有权利救济地方就没有诉讼权。同样,《摩奴法典》也有关于庄严国王和婆罗门在法庭身份规定,把诉讼权限定为欠债不还等十八种情况。
诉讼法本来是枯燥无味,但本多被这部法典独特生动丰富语言形象所吸引,直埋头读下去。例如在论述国王通过审理判断事实正确与否时,将其比喻为“犹如猎人顺着血迹寻找到受伤鹿窝”;又如在列举国王义务时,比喻为“如同因陀罗在四月雨季降下丰富雨水”,表示应该让国民沐浴恩惠。本多终于看到最后章,觉得那文字既像法律规定又似格言。
西方法律断言命令归根结底是基于人理性,而《摩奴法典》极其深入浅出地阐述以理性根本无法估量宇宙法则,即“轮回”,而且显得极其自然,极其合理。
“行为生于身体、语言、意志,也产生善恶结果。”
“精神与肉体在现世相交,有善、中、恶三种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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