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越来越往不寻常领域上走。
“打个比方,某个人物在门窗都上锁处于密室状态下房间内z.sha。随后包括犯人在内几个人来到那间房间,破门发现尸体。犯人由于保险金之类理由,不希望那个人是z.sha。但由于现场是密室状态,般来想话只能导出‘z.sha’这个结论。于是犯人在其他发现者跑去报警时候,对门和窗用针线什进行上锁手脚,故意留下做手脚痕迹。那样来,进行搜查警察就会发现那个痕迹,并认为在发现者来到现场时密室是犯人用针线制造。这样来,没有任何手脚真正密室——死者实际上是z.sha事实就被隐蔽。真正密室,就意味着z.sha或事故死。为将其隐蔽,就必须用人为制造密室而不是‘真正密室’伪装之。”
“原来如此,知道。不过,这从事件,被害者明显是他杀,既不是z.sha也不是事故死。觉得现场原本是‘真正密室’可能性是不存在。”
“您说对。这个理由也被否定。”
“那,最后——制造密室第八种理由是什?”
“第八种理由,就是制造密室所伴随过程中行为,才是犯人真正目。单单做那种行为会显得很不自然,所以才制造包括那个行为本身密室,来达到隐藏行为本身保护色效果。”
“唉?这次也是不懂您在说什。”
“打个比方,比如这次事件,也许犯人真正目,是‘让文字处理机送纸滚轮卷起细绳’这个行为也说不定。但单是做这种行为就显得不自然,于是才合着制造密室,达到隐藏行为本身保护色效果。”
“送纸滚轮卷起细绳是犯人真正目?为什犯人会想做这种事?”
“不不,那不过是举个例子而已,并没有说那就是犯人真正目。到现在为止,犯人真正目行为是什还不明确。不过,制作密室八种理由中,第八种理由就是符合这回事件理由,这点应该是不会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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