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判成功,使得印度降低进口制成品关税壁垒。1930年,由于兰开夏郡压力,印度z.府开始对从日本进口棉产品实施差别待遇,日本棉产品制造商决定抵制从印度进口原棉。这给印度带来麻烦,因为上交伦敦款项是由这些出口所得支付。在1933年印日贸易谈判中,这些分歧得到调和,允许货物从日本更自由地流入印度,反之亦然。1913—1914年间,日本向印度出口700万码棉布;1933年,日本出口5.79亿码。53
对于日本成功来说,低成本劳动力与国家支持同样重要。日本棉产品制造商和其他地方制造商样,花很多时间思考“劳动力问题”。日本工厂劳动力成本甚至低于印度,大约是兰开夏郡工厂八分之。最初,工厂从附近招聘工人,但随着时间推移,它们越来越依赖从更远地方招聘工人招聘人员,这些人实际上是在农村到处寻找贫苦农村家庭。54
妇女尤其被赶出农村,进入工厂工作。1897年,日本棉花厂中79%工人是女性。这些妇女大多年龄很小,在15至25岁之间,还有15%不到14岁。她们通常从13岁开始工作,工作到20岁,因为结婚而退出。对这些女工本身而言,在工厂就业是她们生命中个特殊时刻,这既与她们在前工业时代在家庭内部纺纱织布角色有关,也往往是为积累嫁妆储蓄。日本制造商早期采用环锭纺纱技术,这种技术主要需要非熟练劳动力,这也大大促成大批年轻妇女进入工厂。55
这些年轻妇女受到极端剥削。除她们家人可能提供保护,大多数人都住在工厂旁边宿舍里,公司宿舍是监视和纪律处分地方。(这种情况与近个世纪前马萨诸塞州洛厄尔情况十分相似。)1911年项研究发现,工人经常共用床铺,每人面积只有27平方英尺。为遏制高劳动力流失率,企业采用家长式花言巧语,有时还采取更为实质性家长式政策。对公司来说,上下班时间短与对劳动力全面控制可以使自己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自己劳动力,它们实行两班制,每班工作12小时,通过让机器连续运行来充分利用资本开支。56
国家通过不给棉花行业工人任何保护性立法,使这种来自低工资竞争力成为可能。1911年《工厂法》在1920年才扩大到纺织工业中妇女和儿童。日本工厂主集体行动将保护性劳动立法推迟40年——毫无疑问,这也是由于投票权仅限于有资产者。57
妇女抵抗这种状况主要策略是潜逃,这与埃伦·胡顿个世纪前在兰开夏郡埃克尔斯纺纱厂采用策略样。实际上,离职率非常之高,1897年,40%工人在就业后6个月内离开工厂。1900年,关西地区只有不到半纺纱工人为雇主工作年多。雇主反应是在夜间关闭寄宿处,禁止妇女在空闲时间离开寄宿处,并扣留部分工资,直到合同期满才清算工资。58
由于这种极其廉价且无投票权劳动力供应,日本棉花工业继续迅速扩张。59到1902年,国内生产基本上取代进口。到1909年,日本纺纱厂已
请关闭浏览器阅读模式后查看本章节,否则可能部分章节内容会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