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
2001年《婚姻法》第三个要点,是在总则里增加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原则,强调夫妻要遵守忠诚承诺。为什对这点要特别强调呢?因为当时出现大量婚内出轨现象。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候,针对这条还引发挺大争议,争论焦点在于要不要针对出轨现象恢复《通*法》。由于恢复《通*法》提议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最后就只增加夫妻有相互忠实义务这句话。
第四个们来谈谈引起公众争议2011年《婚姻法》个新司法解释,就是房屋归属权问题。这个新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婚前买房子算婚前财产,谁出钱买房,产权归属其个人,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当时人们对此反应比较强烈,有人认为这个新婚姻司法解释损害女性利益,它从名义上看是男女平等,但实际上对男方更有利。
这种观点有没有道理呢?还是有些道理。因为实际上更多是男方买房,在离婚时女方就得不到房子。分析人们之所以会有这个想法,是从过去《婚姻法》对房子规定来。过去没有私人买房情况,所有房子都是分配,所以以前《婚姻法》规定,只要夫妻关系持续十年以上,离婚时候夫妻就各有半房产。
那应该怎看待2011年这个关于房产司法解释呢?认为它基本上还是中性内容,并不是说特别损害女性利益。举个例子,在北京购房夫妻当中,有40%是女方付首付,那这个新司法解释对这些买房女方来说也是个保护,它不是单方面保护男性,只不过现在男方付首付比例比较大些,所以看起来新规定好像对男方更有利些。
对于那些男方为购房人婚姻,女方也可以有些对策,比如说在房产证上把两个人名字都加上,这就看妻子协商能力,还要看两人关系。另外有些人买房子是把父母辈子积蓄都放进去,如果离婚时候房子被分走半,对出钱买房子父母来说,这是个很大损害,所以新司法解释对这部分出钱父母还是进行定程度保护。
第五个讲讲2017年更新关于彩礼司法解释,其中规定,如果属于以下几种情况,那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对方彩礼,法院应当支持。有哪几种情况呢?第种是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第二种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没有共同生活;第三种是婚前给彩礼,但是导致给彩礼方生活困难。总之,如果当事人最后没有登记结成婚,这个彩礼就可以申请返还。
这个司法解释出台也是为应对婚姻缔结过程中出现新情况,由于彩礼在很多地方,尤其是农村,已经形成种婚俗,严格地说属于变相买卖婚姻。判定是不是买卖婚姻标准在于,如果彩礼是男方给到女方父母钱,不是用在小两口身上,那它就属于买卖婚姻性质。所以新司法解释意思是,既然这是桩买卖,如果这桩买卖最后没做成话,预付款就应当返还。觉得这完全是合情合理,符合交易规则,也符合契约精神。
有人说《婚姻法》后面几次修改,比起19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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