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秽”词。1957年,这个词定义仍旧受到1868年英格兰法律中希克林决议影响,该决议认定:“检验*秽作品标准是该作品是否具有使易受不道德影响和可能拿到此类出版物人堕落、腐化倾向。”
弗兰克法官认为出版物很难使任何人“堕落、腐化”,无论老少。他此前做大范围调查也没有发现相关证据。他也承认文学中性描写有刺激性,但香水和其他那些既可以邮购也能在商店里看到商品同样有刺激性;裸体女人照片肯定会使男人兴奋,但报纸广告上穿泳装和内衣女人也照样能使他们兴奋——事实上,公共场合衣着整齐女人每天都刺激着男人们,弗兰克法官补充说道,引用他赞成位心理学家话:“穿着丝袜腿比裸露腿性感许多。被文胸托起成型胸部也比下垂真实胸部更加诱人。”
但最让弗兰克法官骇然是,现行有关*秽法律在预防不道德行为名义下,可以侵犯公民隐私。“让几个容易犯错凡人——公诉人、法官、陪审员——得到审查文学艺术巨大权力,让他们成为约翰·密尔所谓‘道德警察’,就是制造专横独断文学作品,bao君。”弗兰克法官写道,“今天他们判定平庸作品是*秽读物,明天就要查禁部天才之作。原创难得,需要人们珍视,而非扼杀。作家写作时要是想着公诉人和法官会怎看,想象力也会受限制;出版商害怕z.府审查,可能会拒绝发表当代雪莱、马克·吐温或惠特曼作品。少数几个人会坚持抗争,要求有权利写作、发表、传播当时大多数人认为是可厌恶作品。如果们把这几个人关进监狱,好像对大家并没什损害。这种表象是遮人耳目。定罪、惩罚少数几个人,却让更加敏感、不那勇于抗争作家吓破胆。他们放弃创作那些作品,可能就是文学巨著。斯宾诺莎曾说,‘镇压会让国家越来越小,直至天才也无处容身。’”
1957年4月,最高法院审理塞缪尔·罗思诉美利坚合众国案。罗思方律师论点是,现行联邦邮政章程,即1873年考姆斯托克法案,是违宪,并且罗思所传播有争议性质作品在宪法第修正案下也是被允许。然而代表z.府律师则称:“国父所主张并非绝对言论自由,否则至少公共道德会受到威胁。”还补充说社会“在保证个人言论、出版自由之外,还有着自身利益”。
九位大法官听取双方陈词之后,就该案进行内部讨论,两个月以后,他们发表意见反映出对塞缪尔·罗思复杂态度。
威廉·O.道格拉斯法官认为应当释放罗思,因为如果罗思有罪话,也只是因为他挑起读者“想法”而非“公开行为”或者“反社会举动”;道格拉斯还说:“相信人民有能力拒绝有害作品,正如他们能够在神学、经济、政治等方面分辨真假样。”雨果·L.布莱克法官同意道格拉斯认为色情作品受到第修正案保护观点,也支持道格拉斯对人们警告:“*秽检查今天查禁廉价小册子,明天就可能查禁文学佳作。”
约翰·M.哈伦法官虽然对文学佳作被查禁不那在意,也支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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