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狮门公司财务部门在核算结束后,开始向税务局交纳各种公司税款,幸好狮门公司只算家小企业,所以能享受些优惠政策,但还是交接近20%税,税后只剩下7158万多美金,王扬分到2863.2万。
但是事情没有就这样完,因为王扬还要向税务局交缴联邦个人所得税、加州个人所得税等等税务。美国税种太多,个普通人根本搞都搞不清楚,更不要说懂得怎合理地避税。所以王扬再次去“诚信”律师事务所,向希伯来-卡尔这
0万美金,得到块银幕0:00-6:00时段放映权,为期个月。那接下来这个月里,无论《鬼影实录》卖多少张票,所有票房都是你,最终电影院不会拿走你块钱。
但是这种合作方式并不受欢迎。在北美地区,发行公司和院线主流合作方式是分成。分成比例,般在影片上映之前,双方就已经谈判好和签下合同。这多年下来,双方分成比例早就形成惯例,现在基本上都是采取种叫做“90/10-with-floor-of-70%”模式。
这种模式意思是,以周为单位,把《鬼影实录》在家电影院周票房总收入,减去开始就谈好电影院必要固定开支,例如清洁费、电费等等,再乘以90%,得出数字就是狮门公司得到片租。
不过这个只是A方案,这种模式还会同时签订B方案,就是用总票房不减去电影院放映开支,而是直接乘以70%(这个比例般商定在60-70%之间),得出数字便是发行公司那份。
所以发行商般会看看A和B哪个数字大点,然后选择大那个作为这周从该电影院得到提成收入。
当然,般情况“90/10”只是放映前三周比例,然后第四、五周为60/40、第六周为50/50、第七周为40/60……具体变化就要看合同,当初签订时候定下怎样,就怎样。
无论如何,部电影从上映到下画,所有票房总收入,发行商和电影院双方分成,般大概会是50/50,半对半。
那有人问,电影院会有瞒报票房情况吗?首先,发行公司自己会雇用专业调查公司,有时候公开地、有时候不公开地到电影院抽查情况;其次,美国自身有套严谨司法系统,包括税务部门等都在盯着,所以瞒报票房、谎报票房行为很罕见。基本上没有院线公司会起这点愚蠢贪心,破坏自己信誉,还要遭到法律制裁。
《鬼影实录》分成模式正是“90/10-with-floor-of-70%”,放映六周结束,1.542亿票房,狮门公司得到9176万,接近60%税前分成,再减去接近三百万成本费用,里面包括宣传费、拷贝费、运费、印刷费等等,最终六周总票房税前盈利是8875万多。
北美地区没有超过亿元税前盈利,而按照目前只剩下五百多家电影院还在放映《鬼影实录》,而且分成比例已经降到40/60情况来看,到电影全线下画时候,税前盈利也不会超过亿。所以王扬同意和狮门公司执行40%分红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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