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有话说:
引用出处:
“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荀子·君道》
“君子以仁存心,以礼存心。仁者爱人,有礼者敬人。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孟子·离娄章句下》
“人而不仁,如礼何?”————《论语·八佾》
从商,岂非鼓励女子罔顾礼制在外抛头露面?
司渊渟对此引用前唐朝之例作为反驳:“《太平广记》有记,‘唐汴州西有板桥店,店娃三娘子者……寡居,年三十余,无男女,亦无亲属,有舍数间,以鬻餐为业。然而家甚富,多有驴畜’。若夫已亡故,又无子女,寡妇不从商该以何为生计?敢情真要让人饿死,再让人议论,大蘅国容不下无依无靠寡妇,还不如前朝?不仅如此,《太平广记》中还有许多关于女子在纺织、冶金与果蔬商铺等经营记载,足可见过往朝代历史上并非没有女子从商之例,前朝尚能容女子从商,何以到今日,反倒不能容?
“诚然,大蘅国开国之初也认定工商杂色之流,大蘅国对工商早已开放,海禁解除后海贸更让大蘅国经济得到进步发展,如今律例早已参照《全唐文》定下新法,应属诸军诸使司等在村乡及坊市店铺经纪者,宜与百姓例差科,不得妄有影占。既已允许商人与百姓可享相通待遇,且商贸繁荣也令百姓衣食有余家给人足,又为何不准部分情况特殊女子经商立业,让她们得以凭己谋生?
“长久以来,休妻遵从七出,且‘三不去’中有定,若妻子娘家已无人可依甚至娘家已不复存在,则不能休妻。休妻需经过宗族定夺,绝非轻易能定纸休书。然妻者若只能依附与丈夫,这于男子而言难道就不是种负担?准女子立业从商,未见得就不是双方互惠之事,妇人可名正言顺帮补夫家;如若不幸,夫君早逝又无子女,也能从商养活自身而非只能指望亡夫留有遗产。若论事例,《唐代墓志汇编》便有记,皇甫宾之妻杨氏,在丈夫死后经营财产,会陶公之法,固得水旱无惧,吉凶有资。”
司渊渟之辩出于理据也出于过往记载事例,有此开头,令阮邢与凉忱在之后庭辩中也更立得住脚。
“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荀子·性恶篇》
钟清衡:礼法之辩熟,让来!
楚七:是个人才,幸好当初被凉忱骂醒。
姬本末:作者本人可能已经耗尽活到现在学习过礼法存货……
而说妻者只能依附于夫于男子而言为负担,也不过是为说服那些坚持己见自视甚高朝臣们。
之后又再经过半个月庭辩,终于在正月休朝之前决议,将在次年商定准女子从商立业相关法规,要合乎礼法,二要关注民生,三则必须严规女子可进入行业。
至此,距离设立女子学堂之后又过去十年,终于在宴清二十年最后个月成功推进修改与女子相关种种律例。
和离以及女子立业从商等律例,最终分别在宴清二十年九月,宴清二十二年十二月正式颁布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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