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子女,并对子女负有照顾义务,它是人类社会基本单元。但是,乱伦行为却破坏这种核心家庭稳定性。首先,它会导致家庭内部性竞争和性嫉妒,从而导致家庭瓦解。其次,它会导致家庭中成年成员对家庭责任丧失,不利于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最后,它也不利于子女长大成人,组建新核心家庭。[54]
基于上述原因,不少国家在性刑法改革过程中,都把乱伦行为视为种侵犯婚姻家庭利益犯罪。比如美国《模范刑法典》第230条规定妨碍家庭利益犯罪,第款为重婚罪、多偶罪,第二款则为乱伦罪。另外,许多地方对乱伦罪规定,其行为人也不限于血亲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也可构成乱伦。比如美国《模范刑法典》第230条第2款除将存在血缘关系近亲属间乱伦行为规定为犯罪,还认为基于收养关系而形成父母子女之间也可构成乱伦罪。英国2003年《性犯罪法》第64、65条规定乱伦罪,最初仅限于有血缘关系近亲属,但2008年《刑事司法与移民法》(CriminalJusticeandImmigrationAct,2008)对上述法律进行修改,将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性行为也以乱伦罪论处。
将收养关系纳入乱伦罪中,这清楚地揭示法律对乱伦禁止除避免人类血缘紊乱之外,更为重要是为保障核心家庭稳定性,因为基于收养而形成家庭关系与自然家庭关系在法律关系、情感联系、社会功能等方面并无二致。
需要说明是,性风俗对于乱伦禁止并不限于血亲和收养关系,姻亲关系、继父母子女等关系之间性行为也为性风俗所禁止,但这种乱伦行为般很少以乱伦罪论处,这正是法益保护原则体现。姻亲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同于血亲关系,它是种法律拟制亲属关系;另外,它们也没有收养关系那紧密。收养关系是种拟制血亲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即发生拟制血亲关系。而姻亲关系既无自然血亲关系,也无拟制血亲关系。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有当双方形成扶养关系才可发生拟制血亲关系,如果不存在扶养关系,也不会发生拟制血亲关系。有许多发生在姻亲关系和继父母子女亲属关系之间性行为,并不会紊乱血缘,也不会对核心家庭稳定造成实质侵害,如继兄妹之间发生关系,又如父母在子女成年之后再婚,继父(母)与继子(女)偶然发生关系[55],很难说实质性地破坏家庭法益[56]。因此,如果按照性风俗要求,将这些行为律以犯罪论处,并不符合法益保护原理。
经验事实表明,乱伦行为主要发生在男性与接受扶养年幼女性之间。有学者对美国1864年到1954年发生30起乱伦案进行研究,发现有28起发生在男性被告人与其女儿或继女之间。[57]在28起案件中,女方年龄都没有超过22岁。还有18起案件女方年龄都在16岁以下。另外研究也表明,继父与继女之间发生乱伦行为,比率要远高于自然亲属关系之间发生犯罪。[58]因此,有相当多乱伦行为可以视为剥削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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