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利益犯罪。
为将性风俗转化为实际法益,许多地方性刑法除将具有血亲关系和具有收养关系拟制血亲之间性行为规定为乱伦罪外,还将其他乱伦行为规定为种滥用信任地位犯罪。因此,如果乱伦行为发生在具有信任地位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这无需以乱伦罪论处,而可直接认定为滥用信任地位犯罪。英国2003年《性犯罪法》对“乱伦行为”就不再使用具有风化含义乱伦(Incest)词,而规定为与成年亲属发生性行为罪(Sexwithanadultrelative)。同时,该法除在第16条到24条中详细规定滥用信任地位犯罪,被害人年龄标准是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59],还在第25条到29条特别规定对家庭中未成年人(不满18周岁)性犯罪(Familialchildsexoffences),相较于普通滥用信任地位罪最高5年有期徒刑,与成年亲属发生性行为罪最高2年有期徒刑,这种特别犯罪最高刑可达14年有期徒刑。
转化为侵犯公共利益犯罪
般说来,性行为属于私人事务,与个人以外多数人利益无关,但如果性进入公共领域,则可能侵害具体公共利益。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对露阴、公然发生性行为处罚规定。以法益理论审视,此类犯罪侵害具体法益。首先,它违反“不想看、不想听人”意志,无论是,bao露性器侵扰他人,还是在公共场所发生性行为,这种有碍观瞻行为都是种视觉强制和听觉强制,是对“不想看、不想听之人自由”侵害。其次,它对未成年人有腐蚀作用,妨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除上述犯罪,许多地方性刑法还规定兽*行为,这可以解释为是种侵犯动物福利犯罪,因为在这些地方虐待动物本身也是种犯罪。
国刑法没有规定乱伦罪,似嫌惩罚不足。随着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设立,这种现象基本得到缓解,如果乱伦行为属于对信任地位滥用,完全可以此罪论处。但是露阴、公然发生性行为是否应该规定为犯罪,仍然是个值得研究问题。
另外,《刑法》第三百零条规定聚众*乱罪——“聚众进行*乱活动,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聚众*乱罪——“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乱活动,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引诱未成年人聚众*乱罪侵犯未成年人利益,该罪设立符合法益保护原理,但是聚众*乱罪却有惩罚过度之虞。
国刑法中聚众*乱罪缺乏“公开性”这必要空间约束,这不符合法益保护原则。
道德风俗如果不能转化为实质法益是不能由刑法保护。没有,bao露于公众视野下聚众*乱(如换妻),就如通*行为样,没有公然挑战夫妻制度,很难对其有实质侵犯。事实上,有些从事“换妻”行为之人,其目就是为挽救感情日益淡漠婚姻,并不存在挑战婚姻制度之意,在某种意义上,它比通*行为危害性要低。更为重要是,婚姻基础是爱情,用刑法来强迫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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