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和六十二年案件就是“大泽朋子事件”。
从最初将这系列案件认定为连环案到现在,已经过去三年,检方终于承认“北关东连环杀童案”存在。
可报告书中只提到四起案件,并没有提及“横山由佳梨事件”,而四起与五起意义完全不同。
与此同时,警察厅公布栃木县警方侦查问题,内容上与最高检察厅报告书相似。
警察厅报告这样分析松本女士目击证词:“考虑到目击时间与步行方向,两位目击者很可能看到是同人,其中位还目击到名男子带着个与自己女儿差不多年纪女孩。他们出现在河边公园时间已经很晚,女孩裙子颜色比目击者自己女儿更红些,这份目击证词具体描述与被害人致衣着特征,可信度极高。”
会进展到这步。
再审终于结束。菅家摘掉“凶手”帽子。接下来,该追问侦查机关何时揭开“足利事件”乃至“北关东连环杀童案”真相。
最高检察厅在再审结束后迅速提交份报告书:《关于“足利事件”中侦查、公审等问题点》。仔细阅读这份报告书。
关于没有目击者这点,报告书终于承认自供漏洞:“案发当日,弹珠游戏厅及附近没有人目击到菅家,(中略)在其供述路线中,也无人目击到有人用自行车载着个疑似被害人女孩。”
当时,栃木县警方视菅家在堤坝斜坡刹车举动为“秘密,bao露”,可报告书认为“并无可称之为‘秘密,bao露’行为”。报告书中还说:“从菅家住处扣押物品中,并未发现其为萝莉控证据。”其余内容基本与报道相同。
至于逼迫菅家招供H警部,报告中这写道:“当时侦查主任兼审讯官
报告书也提及松本女士等人目击证词,还有“鲁邦”:“侦查本部初始侦查结果显示,案发当日下午六点三十分至六点五十分左右,在渡良濑川岸边,有两位目击者看到疑似凶手男子与疑似被害人女孩同行。(中略)其中位目击者仔细观察该女孩衣着与举止,给出身穿红裙等符合被害人当时特征描述。由此可见,该目击者很可能看到被害人与凶手。但由于这段供述与菅家骑车载着被害人自供内容不致,检察官认为上述目击者看到是其他女孩,没有对两位目击者展开询问和调查。”
那位县警察局前侦查队长说过句话:“有是穿红裙子小女孩。”而为强行配合栃木县警察局错误思路,检方忽视“鲁邦”存在。报告书中承认这个重大侦查失误。
报告书还提到凶手连环作案可能性。“被害女童与V3都是在足利市弹珠游戏厅附近被诱拐,被害女童与V2抛尸地点都在渡良濑川河岸上,由此可以判定,这些案件很可能是同个凶手所为。”
V2应该是福岛万弥,V3应该是长谷部有美。报告承认这三起案件有共通点。
至于防止案件再次发生部分,报告书这样写道:“本案同另外两起未侦破案件很有可能是人所为。除此之外,昭和六十二年,足利市附近群马县太田市也发生过类似案件,连同该案,四起案件疑似连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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