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鞫期限是三个月,“讲”是二月癸亥(十六日)被判黥为城旦,再审是四月丙辰(十日),中间相隔54天,差点就过复审时间。
也就是这短短六天差距,让喜救下个因屈打成招,差点沦为城旦
眼看二人开始争论起来,黑夫连忙过来劝解,最终唐浅和喜达成妥协,再让喜尝试番,若明日依然什都问不出来,再向郡丞请求批准用刑。
“喜君还是如此排斥用刑啊,即便那斗然是个楚人。”
唐浅不高兴当地走后,在郡狱中,黑夫和喜聊起来,他记得,两年多前,自己与人在安陆县狱打官司时,喜从始至终都没对他们任何个人用刑,而是靠收集证据、审讯、诘问办法,慢慢抽丝剥茧查明真相。
这几年里黑夫发现,并不是每个法吏都能像喜这般遵循秦律中规程,喜反而是个特例。
“遇到过个案子。”
贼曹掾唐浅对狱曹左史喜并不陌生,此人虽然才调来郡上年,却已经小有名气,颇受郡丞、郡守器重。
但喜是个油盐不进怪人,比如说,但凡他经受案子,都喜欢点点查访追问,按照规程来,而不是像唐浅手下狱吏令史般,不管三七二十,先将案犯痛打顿,逼其交代……
这起牵连甚广“内间案“也样,斗然已经被拘押在狱中,并由几名令史进行数次审问,但此人却直三缄其口,不肯回答任何问题……
“用刑罢!”
唐浅失去耐心,对狱曹提出自己要求。
喜坐在案几后,边翻阅着关于斗然卷宗,边对黑夫说起件往事:“去年刚来郡廷时,接到起乞鞫(jū)案件。”
“乞鞫”相当于后世再审,也就是当事人认为判决不公,可以请求更高级司法部门重新审理自己案子,县廷判决可以由郡廷再审,若还有重大疑点,郡廷案子可以由廷尉,也就是秦国最高法院来重申。
“王二十三年十二月癸亥日,个叫毛士伍被亭长扭送到当阳县府,罪名是偷牛。毛对自己盗窃行为供认不讳,还咬出同伙,个名叫讲乐师,他证词是,十二月五日,自己和讲起偷牛,还把牛牵到讲家中……”
“根据毛供述,审理案件当阳县丞和几位令史认为讲是同谋,判他黥为城旦。”
“讲不服,于是要求乞鞫,这起案件才到手中,那时已是王二十三年四月。”
“鞭笞顿,这养尊处优楚国县公定然什都招!”
喜却反对道:“《秦律》有言,能据供词追问,不用拷掠而明案是上策,用考掠而得案情是下乘手段,这才是第次审理,尚未到三次之期,何必用刑?”
唐浅面色不豫:“郡尉下令,此案要抓紧时间彻查,若是耽搁,让楚国内间泄露更多机密,该如何是好?”
喜却摇头:“斗然已被俘大半年,与近日行刺案并无直接关联,与其有联络若敖氏旧臣也不定是内间,故斗然并非是嫌犯,而是证人。《秦律》中,对案犯用刑都是下策,更何况对证人用刑?再者,秦吏鞭笞被俘楚国县公,此事传出去可不好听,贼曹掾且耐心些,容慢慢审理追问……”
“耐心?郡尉可未给你最后期限,你自然不必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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