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以此逻辑来解释话,三郎诊疗行为也算不上违法。
医生确实缺人手。只有个医生话,就连台手术都应付不。这种情况下,让些没有医生执照人帮帮忙,进行下简单手术不是很正常吗?如果这样确实有助于解决问题话,就应该得到允许。读完法律书籍后,三郎这想。
“虽然还不太懂,但是,大城市里医生深夜拒诊和你做阑尾炎手术,好像不太样吧?”明子质疑道。
也是,听她这说,三郎心里又没底,好像边是稍有违规,边是重大违法。要说具体有多大不同,他又说不出来,但根据常识来判断,确不太样。
“但是,又不是愿意这干……”
医院总是以“现在是深夜”或者“没有床位”等借口不接收病人,但是这些能算是正当理由吗?在人命关天问题上,这些似乎都很难被称为正当理由。
特别是在“疗养方法等指导义务”第二十三条里写着:“医生在诊疗时,须对病人或其家属进行疗养方法,以及其他增进健康所必须事项指导。”
但是迄今为止,三郎去医院看病,从来没有得到过令自己满意病情说明。
就算患者问“是不是感冒?”医生也只是不耐烦地点点头。问医生:“这是什药?”医生也只说:“按时服用就行。”
能够就病情进行适当说明和指导,直到患者理解为止医生根本就不存在。
在医师法第四章“业务”里面有如下条目:
禁止非医生行医
第十七条非医生者不可行医。
名称使用限制
第十八条非医生者不可使用医生或容易混淆名称。
虽然有点怯懦,但是三郎最终总是以此来为自己辩解。
不过是听从所长命令而已,并不是自己愿意。
事实上,即便三郎问所长:“干事情不是违法吗?”所长也是每次都告诉他:“这
由此可知,几乎所有医生都违反医生法。
但是在现实中,却没有位医生因为这些事情被问罪。
法律虽然这规定,实行起来却完全不同。大概是因为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去实行话,根本无法操作。
实际上,如果每拒绝次深夜诊疗都要判刑话,也许就没人愿意当医生。
这方面,恐怕就需要灵活机动地来解释法律。
而且在第六章“责罚”中明文规定:“违反第十七条规定者处以两年以下徒刑,或两万元以下罚款。”从这条来看,三郎不仅完全违反医师法,如果被警察知道,还要面临有期徒刑。难怪明子这担心。
不过,若问在现实中,这条法律得到严格遵守没有,似乎又令人生疑。比如说,在大城市医院里,经常会看到护士给患者更换纱布或注射等等,还要求患者限制饮食和静养等。
这些都属于行医范围,所以严格来讲,由护士做这些就是违反医师法。同时,命令、指使护士这做医生也属于违法。总之,这些确实都不是法律承认行为。
而且在“业务”第十九条中写着:“从事诊疗医生在患者提出诊疗要求时,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但是,在休息日和夜间找医生看病被拒例子数不胜数。他还听说过急救病人被推来推去,最后不幸死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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