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道:“如果太郎知道青青不是自己女儿,又没有消除青青在族谱名字,确实可
曹云点头:“也就是你还是主观认为青青是太郎孩子。”
二青回答:“没错。”
曹云面向法官道:“这是个误会,个不美丽误会。从法理上来说,青青肯定不是太郎女儿。但是他们之间并不知道这件事,也就是说他们以父女身份生活很多年,完全符合养父女关系。青青上学校都是私立贵族学校,以二青女士收入是不可能供养起,所以可以确定青青在成长过程中很大部分花费都是太郎供应,符合抚养关系。”
“反对。”张律师站起来道:“按照继承法规定,是否养子女有个先提条件,那就是是否正当通过法律收养子女,青青和太郎之间没有任何抚养手续,只是大家直认为青青是太郎孩子,所以才认为她有继承权。事实显然不是这样。”
曹云从文件中抽出张纸出来,举在手上:“这是山青家族族谱,上面已经有青青名字,并且到太郎死亡后,乃至现在青青名字还在族谱上。族谱虽然不是合法证明文件,但是可以作为很重要参考证据。”
第次开庭。
曹云提出自己看法,认为太郎和青青存在有抚养事实,虽然青青并非太郎亲生女儿,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养子女拥有和亲子女样遗产继承权。作为有继承权青青被其他继承者排除在外,所以提出诉讼,请求法庭同意,将青青列为山青太郎遗产合法第继承人之。
对方律师代表张律师则认为,二青隐瞒青青非太郎生育之女事实。另外虽然有共同生活经历,但是只有太郎对青青教导,青青未有任何赡养太郎举动。所以要求法庭驳回原告律师诉求。
第位证人出庭,证人是青青母亲,太郎偏房:二青。
由于是原告证人,由曹云先发问:“二青女士,请问,青青知道太郎不是自己父亲吗?”
张律师道:“那是因为太郎认为青青是自己孩子,所以才加入族谱。”
曹云反问:“你有什证据证明这点?”
“这……这为什需要证明?”张律师有些恼火:“这是基本逻辑,太郎从来不知道青青不是自己女儿,太郎是被欺骗,所以才会在族谱中加上青青名字。”
曹云道:“你意思是,如果太郎知道青青不是自己亲生女儿,那将青青名字加入族谱,就代表太郎承认青青是自己女儿。”
张律师时间愣住,几个律师凑在起叽叽咕咕,法官道:“被告律师,请回答原告律师问题。”
二青回答:“不知道。”
曹云:“那太郎知道青青不是自己亲生女儿吗?”
二青回答:“也不知道,甚至自己都不知道,是上次开庭后,三青出示DNA报告后,再次做DNA鉴定才确定这件事。”
曹云惊讶问:“怎会这样?到底发生什事?”
二青回答:“那天和太郎因为些琐事争吵,事后心情不好,就去家附近家酒吧喝酒。迷迷糊糊中有人送去附近宾馆,第二天醒来时候,发现自己衣装还算完整,但是又有些被侵犯迹象,无法肯定到底发生什事,只希望不要发生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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