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漆面反复打磨抛光等等,那成本就没谱,也只能用发烧土匪这个词来形容。这款音箱不仅仅是真材实料问题,个字,野!里里外外都透着个野字。”
南京分公司经理说:“格律诗音箱用是咱们单元套件,得罪咱们,他们以后怎往下做呢?这不是自己堵自己路吗?”
生产部经理说:“他们不必非用咱们套件,用进口,用其它公司,都可以。但是他们把乐圣旗舰货真价实形象毁掉,把格律诗音箱质优价廉形象树起来。”
北京分公司经理于志伟说:“对成本评估没有异议,但对诉讼理由伪造产地项感觉理由牵强,这与损害赔偿没有直接关系,有没有揭短骂街之嫌?而且,600万赔偿要求有没有讹诈之嫌?这些处理不当,有可能贬损公司形象。”
蒋律师以大家风范姿态淡淡笑,说道:“伪造商品产地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行为,此项诉讼理由意义不在于跟损害赔偿有没有直接关系,而在于辅助证据链,争取印象分,暗示和强化法官心理倾向。”
市场部经理拿起《乐圣公司经济损失估测报告》说:“这个文件大家都看,公司六家直属经销商,三十六家代理商,统计乐圣旗舰存货2170对,生产部库存331对,生产线停工半成品100对,总计2601对。因受格箱价格打压,必须降价半才有可能被市场接受。每对音箱按1950元损失计算,仅此项就损失500万。再加上停产滞销造成房租、工资、机构无效运行、名誉损失费等等,600万元赔偿要求不为过分。”
蒋律师说:“从诉讼技巧上说,虽然诉讼请求是回事,法院支持多少是另回事,但是绝对不可不主张。从决胜策略上说,乐圣公司是叫牌方,格律诗公司只能跟进,没有选择,600万元争议标对他们有威慑作用,以他们那点资产,仅律师费项打赢官司也是破产,诉前就动摇他们心理防线。当然,律师事务所也是高标受益者。”
人事部经理发言道:“有个疑问,乐圣与格律诗既没有旧怨也没有利益冲突,甚至从优惠价提供套件以及志伟与叶晓明交往上看,两家关系还很融洽,那格律诗公司为什要这做?是出于回笼资金考虑还是蓄谋已久?如果是蓄谋已久,那就说明有战略上考虑,那他们最终要达到目是什?”
蒋律师说:“如果他们知道会被起诉,也知道会败诉,那就只有种解释,逼你这种知名企业跟他打官司,道个歉,赔你十万八万,搞个噱头讨好发烧友,以新闻效应提升品牌知名度,花钱不多影响不小。但是这个事件根本没有十万八万概念,你停产滞销时间即便只按3个月诉讼期计算,直接损失也在300万元,够他们破产三次。只有种情况可以导致们败诉,就是他们音箱成本合理,那这个合理就是从天上掉下来,非神即鬼。们和法官都是无神论者,如果乐圣不是和人斗,而是和神斗,真败诉也是虽败犹荣。”
人事部经理微微皱下眉头,说:“不能完全同意蒋律师说法,觉得有情绪化和精神胜利法成分。们面对是两百多张嘴吃饭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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