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适合莫高窟实际专项法规。
但是,在《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起草过程中,围绕着莫高窟保护范围划定问题,还是不能自持地发火。当时地方上些人认为原来划定莫高窟保护范围太大,他们提出将已经划好保护范围从文化路口零公里退到六公里。为此事,们和地方z.府开若干次会议,也多次去省里向主要领导汇报情况。而地方z.府这种违反法律,又不利保护想法,竟影响们院内和省里主管部门些领导。们些同志不知道,这是地方z.府要搞开发,想用退出六公里地方修建铁路。如果这样做,势必破坏莫高窟周围历史环境和风貌。
再说改变保护范围,们无权决定,必须有批准手续。坚决不同意,为此,专门到省里有关部门去阐明不能改变保护范围理由,这是为保护莫高窟及其周边历史环境和风貌,绝对不能让步。在再坚持下,最终守住保护范围。
《条例》明确莫高窟保护对象、范围;明确规定文物保护管理机构职责,保护工作应遵循方针和原则;也明确规定z.府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在保护莫高窟方面权利、义务和应遵循行为准则和责任。《条例》由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并于2003年3月1日起颁布施行。这是甘肃省第部文化遗址保护专项立法。
《条例》颁布后,社会上仍然有人向敦煌研究院提出,压缩莫高窟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修建与保护无关设施,企图在保护范围内搞开发建设,建议莫高窟“捆绑上市”,要在莫高窟核心区建设商业设施,要改变已被省z.府批准莫高窟总体规划,把莫高窟交给企业经营等诉求,们都依照《条例》进行解释、说服和制止。《条例》为莫高窟保护、利用与管理提供强有力法律支撑和法律保障。《条例》颁布实施,对莫高窟保护与管理产生积极而又深远影响。这是进步做好莫高窟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等各项工作里程碑式大事,从根本上改变以往认为保护文物只是文物部门事这种错误观念。
同时,这个《条例》颁布也为甘肃省其他石窟或大型遗址保护立法提供经验,将大大促进甘肃省大遗址保护管理立法进程。敦煌研究院代又代莫高窟人薪火相传,在莫高窟保护、利用开放和管理工作中严格遵循《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等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和行规制定方针、理念、思想、原则、程序,确保莫高窟这样处全世界绝无仅有人类遗产地化解次次危机。
按照《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要求制定《敦煌莫高窟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
1997年,受聘参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起草工作,在《准则》基本内容完成后1999年,为验证《准则》科学性,敦煌研究院、美国盖蒂保护研究所、澳大利亚遗产委员会三方以敦煌莫高窟遗址为例,以《准则》规定保护程序、保护原则为指导,合作制定《敦煌莫高窟保护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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