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主席团第十届会议审议批准,将莫高窟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按照遴选条件规定,文化遗产只要达到六项标准中项,就可以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而莫高窟符合全部六项标准,充分说明莫高窟是处具有全世界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文化遗产。
这次撰写“申遗”材料给次极好学习机会,使更深入地理解世界文化遗产普遍价值及其意义,保护管理世界遗产重要性,以及如何进行遗产地保护管理工作。更重要是,对国内和国际保护世界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以及这方面研究成果有全面系统解,也促使开始钻研、思考和探索莫高窟保护管理。
有效保护世界文化遗产,是每个《世界遗产公约》缔约国向世界所承诺国家责任。依粗浅理解,缔约国责任应是制定保护管理世界遗产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提供科学保护技术和经费支持,而要真正落实国际和国内保护管理世界遗产法律、法规及相关措施,则要依靠世界遗产地保管机构切实贯彻执行,担当起它们保护管理责任。作为莫高窟管理者,在“申遗”中已把有效保护管理莫高窟国家责任,以及《操作指南》中指出“世界遗产保护与管理须确保其在列入名录时所具有突出普遍价值以及完整性和真实性在之后得到保持或提升”要求,自觉地作为心中不懈追求工作指引和崇高目标。
“申遗”又使知道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缔约国之事,也是全人类共同关注大事。通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驻华代表大力帮助,20世纪80年代末,敦煌研究院开始与美国盖蒂基金会及盖蒂保护研究所合作开展莫高窟保护管理研究,此后逐步扩大到与其他国家保护研究机构合作。在国际合作中,和同事有机会与美国等国专家共同对世界文化遗产地保护管理进行考察和讨论研究。这些都是极好学习机会,使们学习和引进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先进理念、先进技术、先进经验,并将其付诸莫高窟各项管理保护工作中,极大地提升敦煌研究院保护管理水平。
近年来,国世界遗产保护和利用有很大发展。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持续快速发展,保护与利用之间矛盾日益尖锐。个人觉得,国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水平总体偏低。流遗产,得不到流管理,与欧美发达国家存在定差距。这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们对于世界遗产保护和利用认识存在偏差。有人把“申遗”当作摘取“金字招牌”,发展旅游,增加经济收入,“申遗”成功后便把对公约承诺义务和责任丢在脑后。还有人对国际公认真实、完整和可持续保护理念,对文物缓慢退化、极易损坏、不可再生特性缺乏深入解,对文物修复“最低限度干预”“不改变原状”原则认识不到位,导致重申报,轻管理;重利用,轻保护,甚至重建现象普遍存在。
第二,法律法规衔接不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国文物保护管理专门法律,但此法没有明确世界遗产保护法律支撑。有关世界遗产申报、保护与管理等依据,均散见于国务院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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