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彰显自己存在,宣传下商品类型,并等待潜在客户光顾。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种模式已经在万维网上实践过。
为承认数字签名有效性,法律上改变也必然会出现。然而,在这种情况下,这种做法很可能会推进立法——在技术变革证明自己时候,法律往往会认可它们。例如,最近允许DNA“指纹”作为证据,目前尚没有关于DNA联邦法律在法庭上使用,但是,这已经变成公认惯例。因此,这种情况认定系列法律案件已经为数字签名具备法律效力积累必要先例。
对于加密隐私而言,它最重要方面同样也是最需要改变方面。要让数字现金成为日常现实,就需要重大立法变革;赚钱能力是任何个主权国家最紧密掌握权力之。数字现金发明者大卫·乔姆已经成立第家发行和兑换数字货币公司。
虽然z.府不太可能放弃铸币权力,但们经济体制已经不再将铸币作为主要交易手段。信用卡普及、电子资金转账也是如此。美国国税局以电子形式从公司中收取大部分税款,大量资金在银行和美联储之间进行着数字化转移。事实上,消费者仍然使用现金仅仅表明,NII电子资金这部分仍然没有被链接到“最后英里”,即每个人家中。然而,随着诸如财捷集团(Intuit)Quicken个人财务程序鼓励电子支付和个人税务筹备程序鼓励电子文件归档,这种情况正在发生变化。
乔姆数字现金公司已经在荷兰成立。然而,它大多数供应商和用户都在美国。这就为z.府带来个最麻烦后果。如上所述,在历史上,公司非常愿意通过搬家(“转移到海外”)来为自己提供更有利环境。如果数字现金被广泛接受,该国消费交易转变为电子形式,那z.府可能很难接受个诸如DigiCash这样匿名系统。目前,在线意味着全景分类更容易获取信息。信用记录、电子支付等都携带着关键辨识信息。数字现金则不然。实际上,它是种几乎看不见经济,它可能意味着z.府监控和征税能力终结。
结论
这章简要描述种普遍控制实践——全景分类。这种做法不是任何个人或集团阴谋;相反,这是场信息共享悲剧,每个人为自己最佳利益工作,其结果却让们所有人都感到不悦。全景分类通过塑造们行为、们期望,以及们对于社会和彼此反应来控制们。
这种控制目标是最优效率,也可以说成是商业利润最大化。这种技术并不是特别新颖,但是网络时代技术将前所未有控制延伸到们生活方方面面。这种巨大延伸本身是不可取,因为它与们现代隐私观念相冲突。
们已经描述两种可能结果,提供可能性谱线两个端点。在种极端情况下,没有任何变化,们慢慢地陷入信息“圆形监狱”中。在另种极端情况下,切都在改变,们建立技术壁垒来保护自己。在现实中,未来可能介于这两个极端之间。z.府可能会采取些措施来保护个人隐私。企业可能会意识到,持续入侵并非它们最佳利益,并对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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