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学是非法,那只有不法分子才会有密码学”这样战斗口号(《真名实姓》影子……)。此外,整个互联网界和学术界都对这项提案感到震惊。唯没有歇斯底里大笑(或移民澳大利亚)密码学家是桃乐茜·顿宁,她本人是位受人尊敬密码学家,但她主要观点似乎是“信任z.府”和“从来没有人在法院未授权情况下窃听”。这样观点忽略两个因素:首先,只有在法庭上使用证据需要法庭授权;其次,FBI窃听只有在非常罕见情况下才会被拒绝(根据1992年z.府会计办公室发布《关于授权或批准窃听电话、口头对话,或电子通信申请报告〈窃听报告〉》,1992年有919个窃听被批准,0个请求被拒绝。个被拒绝都没有!1994年报告也显示0个请求被拒绝。在1982—1992年,只有7个监视申请被拒绝,远低于千分之——几乎完全是未经审查即批准)。
数字签名标准也需要考虑,这个标准也在当时发布。国会负责制定加密标准,美国国家标准及技术研究所(NIST)临阵脱逃(无视应该依据执行计算机安全法),只开发签名标准取而代之——换言之,个人可以验证某人身份,但不能与他们秘密交流。最初提案被轰下台——密钥短得可笑(显然极易破解),算法测试结果劣于其他算法,甚至NIST也承认该方法相比其他著名方法(通过《信息自由法案》诉讼得到文件中)存在缺点。在此重申,密钥分发机制并未详细说明。此外,来自电子前沿基金会(EFF)、计算机社会责任专家联盟(CPSR)、电子隐私信息中心(EPIC),以及其他与《信息自由法案》(FOIA)相关联人士反复纠缠要求最终揭示出(在NIST拒绝第个FOIA要求之后——非法泄露美国国家安全局敏感文件人必须被起诉),NIST实际上已经从美国国家安全局收购整个系统——本不应该在加密中设置民用政策!很明显,美国国家安全局再次非法染指这领域,这次推进个只有签名、不保护隐私低劣标准,很显然,扫清通向可窃听Clipper道路成城市里唯可行加密系统。
最后,许多人指出,商业和网络现在是全球性。他们指出,对于外国z.府、公司或个人而言,如何才能相信自己使用加密系统不会被美国z.府窃听(更糟糕是,禁止窃听美国公民法律约束并不适用于非美国公民)?因此,外国实体不会使用Clipper——他们要切断美国通信,要不得不使用其他方式。
注定要在各条战线上败涂地Clipper提案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淡出公众视线——尽管远未到被遗弃地步。同时,还有其他系列努力,以确保z.府可以继续监视其公民。
以根管手术为代表,这是FBI为说服国会和公众公关活动所起名字,又次借用“四怪”比喻,现代电话交换机使联邦调查局无法完成窃听工作,除非被重新设计来进行琐碎窃听。它成功!
根管手术成功在于《数字电话法案》通过,该法案要求,制造电话交换系
请关闭浏览器阅读模式后查看本章节,否则可能部分章节内容会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