洲人视为必须予以容忍而非臣服另个竞争者。亚洲贸易商较不倚赖所属国家,面对欧洲人强大火炮,依然挺得住,甚至依旧生意兴隆,这点与美洲大陆原住民贸易商有所不同。
印度洋沿岸通商口岸与城市分布图(618—1500)
(转引自K.N.Chaudhuri,TradeandCivilisationintheIndianOcean:AnEconomicHistory,1985)
但亚洲贸易比印加或阿兹特克帝国贸易更不受制于国家,不表示亚洲贸易是在百分之百经济领域里运作,不受政治、文化约束。相反,就连“贸易商”,其从国家特许权、国家专卖事业得到获利,也往往大于靠高明企业经营所得。阿德斯塔尼(MuhammedSayyidArdestani,见本章第12节)靠着包收税款和承包z.府采购业务,积聚庞大财富。与z.府*员建立良好关系,显然非常重要,即使是英国东印度公司代表(见本章第13节)亦然。为让他们所打交道印度土邦主不敢小看他们,该公司代表不惜花费,时时过着和当地土邦主样生活,且频频展示武力。经商要成功,不只要懂得聚财,同时要不吝于花费,竭尽所能节省开销并非永远是最上策。
许多欧洲人在亚洲事业有成,还拜与当地人通婚之赐。荷属东印度公司代表娶马来人、爪哇人、菲律宾人,特别是巴厘岛人为妻(见本章第10节),以融入当地市场和社会。英国、荷兰东印度公司是最早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成现代企业之,但两公司代表仍倚赖联姻这个传统商业联盟办法拓展生意。欧洲上流婚姻,通常是两“家族”联姻,两家族都由男人掌控资本,且都借由交换女人(女人本身简直就如同商品)经营生意,但在东南亚,拥有流动资金和经商头脑者往往是新娘本人(她男性贵族亲人不屑从事这种讨价还价事)。有些欧洲男人很高兴既得到家务贤内助,又得到起打拼生意伙伴;但更多欧洲男人似乎恼火于这些女人独立自主个性。但最终,若想发达致富,他们几乎别无选择,只能适应。事实上,这些欧洲侨民(和随他们而来传教士),在抱怨这事同时,往往间接突显这些女人重要。这些男人不习惯于丛林生活,往往比“本地”妻子早死许多年;失去丈夫这些女人,继承土地,随之拥有更多可用于下场冒险或下桩婚姻谈判筹码。
因为本身体弱,因为规范商业行为当地法律、传统习俗林林总总,欧洲人不得不在初接触几世纪里“本土化”。国家、宗教、贸易性离散族群分殊多样,致同意商业法付诸阙如,成为滋生激烈争执温床。诚如本章第11节所说,16、17世纪贸易更趋蓬勃,促成更多接触,使不同地方人有更多彼此认同贸易法则。伊斯兰教传播也为冲突解决提供道德性基础。但不同习俗汇于炉,并非势所必然。事实上,17世纪末期、18世纪初期经济萧条,扭转这趋势,至少在现今构成印尼那大片地区是如此;商业习俗再度变得更地方性,差异更大。
此外,“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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