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存在。那些受到公开明确歧视人通常不会投诉、援引法律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这种普遍冷漠态度可能源于些个人观念,即些更高“自然法”规定人们有权憎恨他人,并将自己与讨厌人分隔开来,或漠视法律干涉。只有多管闲事人才会试图通过立法将道德强加于别人。
另外点,法律,尤其是美国通行清教徒式法律,所打击只能是行为,而非行为缘由。强迫酒店经理接受菲律宾客人无法改变他对东方人偏见根源。强迫孩子在学校中与黑人孩子做同桌,并不能消除经济上恐惧,这种恐惧可能是他家庭反黑人情绪根源。造成人们偏见是更为深层力量,而不是表面压力。
最后,“书本上”法律和“实践中”法律之间有着相当大差距。如果z.府没有有效执法能力,那任何法律都只能是纸空文。有人认为,由于美国执法水平低,所以在人际关系领域立法是白费干戈。这些法律难以得到执行;有时,这些法律与公众习俗相悖,有时,这些法律不为人所知——或人们知道也不在乎。
以上观点都使部分人认为立法在减少群体冲突方面,所能起到作用微乎其微。
但是,对这些争论中大多数观点,们都有很好回应。虽然,大部分人认为法律是无效,但这并非意味着民间做法总是优于法律规定。南方吉姆·克劳法案就塑造民间做法。同样,们也看到FEPC法案在工厂或百货商店内迅速建立起全新民间习俗。在几个星期内,黑人、墨西哥人或犹太人就能够开始从事几十年来直将它们排除在外职业。
人们经常说,必须从教育入手为偏见方面补救性立法铺平道路。这种观点无疑是正确。辩论、听证会、予以关注选民都是必不可少条件。但是,在切就绪之后,法律必须经由教育才能够深入人心。群众因既成事实而转变,而非预先解法律并表示愿意遵守它。这是个众所周知心理事实,大多数人在愤怒消退后,往往能够平静接受选举结果或通过法案。即使是那些青睐m;主党候选人群体,也能够毫无怨言地接受当选共和党人。那些在开始抵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或民事权利立法人,在法律通过之后,往往也能够遵守。人们是能够因广泛应用新规范而得到重新教育。
在这里,们所讨论是m;主社会基本习惯。经过往往很激烈自由辩论之后,公民们会屈服于大多数人意志。如果这些法案与自身良知致,他们会尤为愿意接受它。在这点上,民权立法具有明显优势。在第20章中们读到,大多数美国人都深信,歧视是错误、不爱国。虽然他们自身偏见可能会导致他们对特定法律提出反对。但是,如果法案与他们自身“更好品性”相契合,那这些法案通过就会使他们感到深深宽慰。人们需要,并希望他们良知能够得到法律支持,这点在群体关系领域更为重要。
其实,在美国,官方指导方针——至少在宪法上是这样——领先于民间做法。宪法明确表示以m;主为本。因此,尽管在许多方面,人们个人道德标准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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