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官方”道德标准却是相当高。相较于某些国家,例如希特勒时期德国,这种差距是惊人。纳粹德国官方道德标准相当低(歧视、迫害、针对少数民族剥削),许多公民个人道德标准则更低得不可估量。然而,美国将官方道德标准设定在很高理想状态。此外,美国法律也引导着民间做法。即使是违法者,在原则上也会赞成美国法律。们都知道,常常有人会触犯交通法规,但是没有人愿意在没有交通法规情况下生活。
虽然法律无法完全制止违法行为,但是法律能够抑制它们发生。法律能够震慑违法行为。虽然法律无法制止偏执煽动者或持有偏见者行为,就如同法律也无法震慑神经质纵火狂。但是,们可以认为,法律限制行为需要得到指导与规范普通违反者。
赞成补救立法最后项论据,是其打破恶性循环能力。当群体关系处于恶劣状态时,情况往往会加剧。因此,被剥夺平等就业机会、平等受教育机会、平等健康保障黑人陷入劣势。他们继而被视为低等人类,并遭受人们蔑视。他们机会越来越少,情况也越发糟糕。个人努力和教育都无法打破这种局面。只有强有力、被公开支持立法才能对此做出改善。为促进弱势群体在住房、保健、教育、就业方面改善,可能还需要出动警力。
当歧视被消除时,偏见也会倾向于减少。旦恶性循环被打破,切都会向好方向发展。就业、住房和加入武装力量方面歧视终于走向尽头,人们建立起更为友好种族态度(第16章)。经验证明,迄今为止,隔离群体在整合融入过程中,所受到阻碍比预期要少得多。但是,这进程通常需要项法律,或强有力行政命令来启动。梅德尔称之为“累积原则”,他认为,提高黑人生活状况能够有效降低白人偏见水平,继而,随着白人偏见消失,黑人生活条件将得到进步改善。这个良性循环完全建立在法律所造成初始效应之上。
总而言之:尽管许多美国人不会服从自身强烈反对法律,但大多数人良心深处都赞同民权和反歧视法。即使他们在抗议游行时大声喊叫,他们也深信不疑。人们愿意遵守符合自己良知法律。如果他们抗拒,这可能是由于他们依然停留在之前与自身形象相符个人伦理规范之中。法律所带来刺激往往能够突破恶性循环,并开启良性进程。与法律无关个人力量和社区力量因此能够得到解放。立法不必等待教育完善——因为立法本身就是个教育过程。
并非任何旨在改善群体关系法律都是明智。有很多设计不善法律。其中些可能是如此模糊、如此不可行,以至于其所能达到教育效果与对良知引导为零。审查制裁法从长远来看是自欺欺人。虽然某些法律可能涉及严厉处罚,但是关于少数群体立法依旧需要依靠尽可能调查、宣传、说服、和解,以建立起个健全规则。
对此观点,有项特殊解释。持有偏见者会对这个问题尤为敏感。个人可能会由于说谎或盗窃而受到指控,但绝不会由于偏见而被指控。们在之前章节中曾多次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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