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色情化
米歇尔•福柯在《性史》书中,列举四项近代之后“性欲望装置”,如下〔Foucault,1976;上野,2002〕。
、儿童性教育化(pedagogizationofchildren'ssex);
二、女性身体歇斯底里化(hysterizationofwomen'sbodies);
三、性欲倒错精神病理化(psychiatrizationofperversivepleasure);
四、生殖行为社会化(socializationofprocreativebehavior),
让们按顺序来看,“儿童性教育化”,指儿童性成为管理对象,尤其指对手*行为禁止成为儿童教育规训项内容。“女性身体歇斯底里化”,指女性身体被视为性身体,对性欲压抑被视为导致“神经病女人”原因。“性欲倒错精神病理化”,指除异性间性器官接触以外多种性爱方式被视为错乱反常快乐,通过精神病理学将之视为异常。性欲倒错,包括同性恋在内,同性恋在中世纪被视为道德上越轨行为,但进入近代以后,被视为精神医学上病理现象,成为治疗矫正对象[1]。“生殖行为社会化”,指夫妻关系以异性恋配偶为正统,作为生殖单位被置于社会管理控制之下,经由这四项对“性”管理,达到社会对个人“生命”管理,“生命权力”(bio-power)由此形成。上述历史变化,导致四类人群成为控制管理对象:“手*儿童”、“歇斯底里女人”、“反常性欲者”、“马尔萨斯主义〔生育控制之意——译者)夫妻”。
正统异性恋夫妻之间性爱,由此被置于特权地位。夫妻性爱特权化,带来两种变化。种变化是,原本存在于婚姻内外性,被限定在夫妻之间;另种变化是,在夫妻关系中;性爱原本并非必不可少纽带,但现在却被置于核心位置,即,“性家庭(sexualfamily)”〔Fineman,1995〕诞生。
顺便提句,在近代之前,对婚姻诸种定义中,无论哪种,夫妻间性关系皆非必要条件。没有性行为,夫妻关系依然持续;没有生孩子,正妻地位不会被动摇。如果正妻无子,既可认领养子,也可让偏房小妾代生。相反,当婚姻关系成立以后,妻子在此期间生孩子,不管父亲是谁,均自动地登记为丈夫孩子。有地方甚至存在“冥婚”习俗,即与死者婚姻(ghostmarriage),在这种婚姻中,当然是借其他男人种子,生下孩子,成为死者家族成员。总之,婚姻仅为决定孩子归属亲族关系规则,除此之外并不含有更多意义。所谓丈夫,仅指“妻子所生孩子父亲”,即孩子“社会性父亲(pater)”。“生物学父亲(genitor)”是谁,不加过问,这就是亲族关系制度[2]。
夫妻之间存在“性交义务”,是在近代婚姻法之后。不,这个说法不准确。实际上,“性交义务”,并没有作为婚姻必要条件写进法律条文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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