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引自《唐律疏议》和《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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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即使14创立青辰教,刺杀太子,罪名也不会是谋大逆,算是谋逆。后文中也用过谋刺这个词——因为本人非法律专业,又兼资料查阅很少,所以很可能在古代法律方面出错,敬请各位见谅,若指出问题,在下鞠躬道谢!
谢谢各位!
和谋大逆: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行为;
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行为;谋判: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行为;
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行为。
不道:指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行为。
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节器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行为。
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不睦:指谋杀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
不义:指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行为;
内乱:指*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
唐律中“十恶”制度所规定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为侵犯皇权与特权犯罪,为违反伦理纲常犯罪。唐律将这些犯罪集中规定在名例律之首,并在分则各篇中对这些犯罪相应最严厉刑罚,而且,唐律规定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此即俗语所谓“十恶不赦”渊源。这些特别规定充分体现唐律本质重点在于维护皇权、特权、传统伦理纲常及伦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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