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当时也没能证实菅家这段供述内容。
整件事很不合理——个刚刚杀人男人,为何要匆匆赶到超市,特意花十五分钟买饭团和炸肉饼?辩护团详细调查小票备份后,指出在当天下午三点零二分有条大概致购物记录。这个时间比菅家供述早五个小时,或许这才是菅家真正购物时间。辩护团将其作为无罪证据,可二审时,法院认为被告“供述相当含糊”,“当日购物行为很难确定”,没有证据价值。
刑事案件审判结果不是“有罪”就是“无罪”,而在此案中,不利于有罪判决证据似乎都以某种理由被排除。判决书写着被告“供述相当含糊”,可又承认杀人供述是准确。这样审判记录很难不让人疑窦丛生。
在“足利事件”大量调查书中,有几张令人疑惑画出自菅家之手:幅线条笨拙简笔画,画像是条草履虫,实际上是只鞋;张画是橡胶鞋底,画出鞋底纹路,鞋头有透气小孔,蓝白相间。画旁有段菅家手写说明:
平成元年在附近商店购买。
上菅家供述时间,在黑暗中全力从抛尸现场奔回自行车处,整个人快累虚脱。
之后,菅家顺路去超市买东西才回家。超市营业到晚上八点。他说自己购物大概用十五分钟时间,换言之,们必须在七点四十五分之前抵达超市。衫本纯子在夜路上拼命骑行,上田中桥,过渡良濑川,在街上狂冲,终于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超市。
站在明亮超市里,们衣袖和裤腿上沾满杂草,鞋子也很脏。菅家若真像他供述那样行动,当时样子想必跟们现在差不多。
按停秒表,们开始计算时间。最后得出结论是,从菅家遇见小真实到抛尸,只有三十分钟。他得在这三十分钟内引诱小真实到沙洲,然后杀她,其中还包括猥亵、搬运尸体、把衣物扔进河里等行为。虽然不能断言三十分钟内“无法完成犯罪”,但可以肯定是,时间会非常紧张。
们还做另个调查——核查购物小票。
这是杀害小真实时穿运动鞋。
这会不会又是件定义不明东西?所谓鞋印证据,为什是简笔画?
查阅其他调查书后,件事引起注意。调查书中有警方在案发后绘制抛尸现场图,图上标有①至⑨数字序号。遗体头部位置是序号①和
条五厘米宽纸卷在们手里点点展开,那是超市购物小票备份,白纸紫字,如今已经看不到打印这种小票收银机。
小票日期是九九〇年五月十二日——案发当天。菅家招供后,警察检查购物小票,查证他是否购物。菅家辩护团同样对小票进行查证。们也必须亲眼证实。
当时店里有三台收银机。
天营业下来,小票纸卷多达数十卷。们展开,详细确认购物时间与商品明细。作案之后,鞋上带着泥、身上沾着草菅家买饭团、炸肉饼和罐装咖啡。据调查书所示,“罐装咖啡约百九十克,罐九十五日元。饭团包裹在莎纶透明包装纸中,个百日元左右”。
们寻找匹配购物记录,发现那段时间千日元购物记录只有六条,没有与菅家供述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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