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场合、好几天不吃饭、自言自语、半夜在广场狂奔、记忆力严重减退等等。但是,这些举动其实都是可以装出来。虽然这些举动要比发案时间提前很久存在,但是不能排除他早有准备、早有预谋可能性。而司法精神病鉴定时候,也仅仅是利用面晤方法问话。毕竟面晤已是案发之后,而且显然,在面对鉴定人员时,杜舍有可能有能力伪装成个间歇性精神病人。从面晤材料来看,面对鉴定人员,杜舍对作案过程似乎是没有意识。但是考虑到杜舍精神状态时好时坏,鉴定人员认为杜舍作案时候,精神状况处于正常与异常临界点,所以下达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结论。”
“这几页,是董乐对杜舍心理状态进行评估结论。”凌漠接着说,“他从小家庭突变,在杀人后、接受审讯之时,丝毫没有悔意。即便是面对董老师尸块照片,也可以津津有味地‘欣赏’,这切都说明杜舍是个因为后天生存环境突变导致演化犯罪人格。”
“你会儿说他正常,会儿说他不正常,到底正常不正常啊?”萧朗被凌漠说晕。
“精神正常、心理不正常。”凌漠说,“精神和心理是两码事,心理不正常导致犯罪,是有意识、主动,是应该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通过这些资料,可以判断杜舍是在两年前就有准备地伪装成个精神病人吗?”萧望说。
“证据效力确实弱点,但是这份精神病鉴定也不够完善。”凌漠说,“很多疑点没有排除,就做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结论,有失公允。”
“你看,你看,刚还说不讲法治,你现在也不讲法治。”萧朗说,“你说,个非法采集来‘证据’怎能和有法律效力‘精神病学鉴定’比啊?”
“确实,鉴定意见是法定证据类型,而董乐搜集、整理这些都不能算。”凌漠说,“但是,即便是法定证据类型,它也毕竟只是‘意见’,而不是‘结论’。对于‘意见’,旦受到质疑,就应该争取做到‘释疑’,这是执法人员应该做。如果没有做到,那才是不讲法治。就拿这份精神病学鉴定来说,杜舍作案可以为母‘报仇’,这就是有明确社会功利性,这本就是最大疑点。说过,精神病人作案最大特征应该是没有社会功利性,而有社会功利性作案就不应该认为是精神病人作案。李玫瑾教授也曾说过,们刑法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应该改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因为司法鉴定关键不在于这个人是不是有病,而是他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现在们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就存在很大问题,鉴定人般都是‘有鉴定资质’精神科医生,鉴定手段般就是面晤。他们可能更关注于‘病’,而不去考虑社会功利性。如果有人精心伪装,完全是有可能逃脱法网。还有,当鉴定人面对资料矛盾之时,比如面晤结果是还比较正常,但是送检资料显示他有病,很多鉴定人甚至会选择用‘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折中方法来下达意见。这就无法体现法律公正。”
“那你也只是质疑啊,你也没有依据证明杜舍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萧朗道。
“是,意思是说,对于影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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