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李俊丽:《明代前期北方地区流民成因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东北师范大学,2006。
[24]“根据惯例,对于父母双亡孩子,如果没有任何亲属向法庭申领孤儿监护权,庄园领主就必须从孩子利益出发,承担起监护责任。”
[25]雍正江:《15—17世纪英国农民福利保障模式转型研究——以土地和劳动关系演变为视角》,硕士学位论文,南京大学,2014。
[26]雍正江:《15—17世纪英国农民福利保障模式转型研究——以土地和劳动关系演变为视角》,硕士学位论文,南京大学,2014。
[27]因此,封建制下人身依附是个矛盾,方面,农奴是不自由,中国周代宗族制下个体也是不自由。另方面,他们也是受保护。农民们若想得到保护,就必须接受束缚,而若要摆脱束缚,便不能接受任何外在保护。马克思因此曾认为,中世纪农奴比现代无产阶级更有“保障”。
赋,而且清代康熙时还搞个摊丁入亩改革,就是把全国税收总额固定化,不管老百姓人口增长多少,富到什程度,皇帝就只收这多钱,文钱都不多收。听起来很不错,自约束意识很强。但清代仍然“往往正供有限,而缴用多过廿倍”,税收多于国家规定20倍。
[14]陈梧桐:《洪武皇帝大传》,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
[15]李俊丽:《明代前期北方地区流民成因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东北师范大学,2006。
[16]郭艳茹:《交易费用、权力控制与明代管制型制度体系演变》,《南开经济研究》2008年第2期。
[17]李俊丽:《明代前期北方地区流民成因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东北师范大学,2006。
[28]王船山惋惜地说,孔子在定哀之际,也许是有机会大有为,可以使三代而四。那样来,则“封建之宇宙可维,百王之常道不远,圣人之道未穷”。可惜孔子没能做到。
[18]雍正江说:“就像封君封臣之间采邑关系样,领主和农民之间关系是采邑式关系缩小版,他们之间是通过习惯性誓言所规定权利和义务关系。”
[19]“By-LawsofGleaningandtheProblemsofHarvest”,TheEconomicHistoryReview.London:NewSeries,Vol.14,No.2(1961).转引自张新军《抗争语境下中世纪英格兰庄园法庭》,《宁夏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20]雍正江:《15—17世纪英国农民福利保障模式转型研究——以土地和劳动关系演变为视角》,硕士学位论文,南京大学,2014。
[21]历史上有些国家公共服务职能发展得比较早,如罗马时代国家要负责给公民提供“面包与马戏”,雅典城邦有类似于现代养老金、低保制度等。
[22]葛剑雄:《统与分裂——中国历史启示》,商务印书馆,2013,第174~1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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