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中世纪城市中学徒,也有定人身自由法律地位。13世纪《巴黎羊毛织工行会章程》规定:“对于学徒他(匠师)应该供应适当膳食,像对上等人儿子样,并应给予衣屣。倘使他不遵照办理,学徒可以另找匠师。”[65]
在传统中国,学徒除学习技艺外,更要为师傅干些家务活,动不动就受打骂,等同于个仆人。俗语说“徒弟徒弟,三年奴隶”。还出现“
是规定全国各级别人士居住面积。皇帝规定,公侯级别人,可以住七间、九架房子。品、二品,可以五间、九架。司长级,可以五间、七架。六品至九品,可以三间、七架。
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规定,老百姓房子,不过三间、五架,不许用斗栱,不许饰彩色。
三是又对其他些生活细节做规定。比如洪武二十六年规定,公侯级,品、二品级*员,喝酒时可以用金子做酒壶。三品至五品,只能用银子做酒壶。没有级别普通百姓,只能用锡酒壶。
其中最有意思规定,是对妇女们发型严格要求。洪武五年(1372年),皇帝下令,民间没出嫁姑娘,“作三小髻,金钗”,而丫鬟们“高顶髻,绢布狭领长袄,长裙”,小丫鬟“双髻,长袖短衣,长裙”。
今天读者看到朱元璋以皇帝之尊,却像个严厉而认真中学校长,花这多心思管理百姓穿衣戴帽,也许会感到可笑和不解。然而在朱元璋看来,这却是无比严肃事。他认为这绝不是为己兴趣,而是关乎帝国兴亡重大问题。
裤脚做得小点,皮靴上绣上花样,初看起来,不过是个人爱好问题,但仔细想却不然。因为透过衣服、皮靴等日常生活细节,也可以看到“顺民”与“乱民”两种思想倾向激烈斗争。所以,朱元璋把让人们明白自己身份当成关系国家存亡大事来抓,他认为,只有礼仪明确,上下之分才定,这样天下才能安定。
三
中国传统社会,方面民营经济受到官营经济挤压,另方面,民营经济内部也存在着等级制度。
如前所述,欧洲自由城市内,所有人地位都是平等。工人和店主之间也没有尊卑之分。“在工人即所谓帮工与行东之间,除由于在财产或地位方面小小并且常常是暂时不平等所造成差别以外,再无其他差别,两者都受过相同职业训练。工人在与他行东女儿结婚那天,以及在他聚集自行开业所必需小量资本任何时候,他就可以成为行东。帮工可以自由地从事工作;他仅仅受个具有定期限契约约束。”[63]
而中国城镇民营工商行业,师傅与学徒、主人与雇工之间关系等级森严。明清时代法律规定,“雇工人”不是“凡人”,也就是说,他们在法律上不是自由人,他与雇主是“主仆名分”。雇主可以任意处罚雇工,雇工必须遵守雇主家法,即使受虐待也没有告发权利。《大明律》规定,雇主殴打雇工,只要不出现骨折以上重伤就不追究:“若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殴雇工人,非折伤勿论。”而雇工如果骂句雇主,都要判刑:“若雇工人骂家长者,杖八十,徒二年。”[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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