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分别死于失血性休克、溺死及火灾。然而,透过表面征象,仍可以发现其中共性。
首先,凶手在作案时都戴手套以及帽子,并着意清除足迹;
其次,因每次犯案时都需要携带定数量犯罪工具,例如保险箱、水囊、水桶及油桶等等,凶手疑似驾驶机动车辆前往犯罪现场;再次,部分犯罪工具性质相同。在富民小区杀人案及富都华城纵火案中,凶手都曾用乙醚来麻醉被害人,并用相同(或相似)黄色胶带束缚被害人手脚。值得注意是,在第47中学杀人案中,凶手用木棍敲击方式使被害人丧失反抗,而在后两起案件中则使用乙醚。这似乎表明凶手在系列作案中,对作案手段风险及可靠系数进行反思,并有意升级,进而选择更有效、保险手法;最后,凶手在三起案件中,都采用非常不必要繁琐程序来完成杀人。从现场重建分析情况来看,在致被害人死地之前,凶手都已将被害人彻底制服。此时,杀死他们实在是易如反掌。然而,凶手甘愿冒着在现场停留时间过长、随时可能,bao露罪行风险,费时费力地安排非常复杂“仪式”来杀死对方。
于是,魏明军被迫用自己血当作墨水来解题以获得密码。姜维利重回“予宫”并溺死于“羊水”之中,以实现“有能耐你把塞回去”狂言。在吴兆光身上,则几近完美地重现侯永梅被烧死整个过程。
这种“仪式化”现场传达出来意义是,死者曾给他人带来痛苦,最终都报应在自己身上。
以凶手缜密心思,不可能不知道这样个道理:他在现场进行活动越多,留下痕迹物证风险越大。他之所以仍然坚持这做,乃是他希望借此实现所谓“公平”强烈意愿所致。换句话来说,单纯杀死三个被害人,并不能充分满足凶手内心需要。致其于死地,固然是凶手追求目标。然而,相对于死亡这结果,凶手显然更看重死亡形式。而且,通过这些极具宿命感及形式化“仪式”,凶手方面得到某种情绪及心理宣泄,另方面,他也试图借此向整个社会传达这样个信息:善恶有报。
尽管方木提出以上依据与传统并案侦查条件并不完全符合,且多是出于主观推测,然而,在杨学武大力支持下,市局最终还是同意方木主张,并从市局及案发地所属数个公安分局抽调人员,成立专案组。
三起案件相关证据材料被统整合,集中到专案组做分析处理,力求在最短时间内确定侦查方向及范围。与此同时,方木也接受个任务:为凶手做心理画像。
简单地说,方木要根据已经掌握情况,对凶手动机、行为、目及其心理特点进行相关分析,进而对凶手相关属性进行描述。这种描述,将为警方提供份较为直观嫌疑人特征描绘提纲,以便缩小排查范围,并预测新犯罪可能性及其特点,在确定侦查方向同时,也提出防范工作重点。
在般情况下,犯罪心理画像所依据信息主要来自于现场勘查以及对被害人、现场感知人(例如目击者)分析研究。从这三起案件来看,几乎不存在现场感知人。而且,凶手在现场留存明态痕迹少之又少。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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