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现象并不罕见。凶手为什单单对折三种行为产生过激反应呢?根据负面推出,也许是凶手曾深受类似“恶行”之苦,因此才会比其他看客哽咽“感同身受”体会。这野是方木推出凶手没有子女原因。因为同期还发生起幼儿园位儿童提供过期、变质食品事件,相关负责人同样推卸责任,态度恶劣。然而,凶手似乎对这种“恶行”毫无反应。如果方木推测成立,那凶手早期经历应该比较坎坷,也许曾经历家变、父亲方虐待、学校开除以及就业困难等。
最后,凶手犯罪重点在形式,而非结果。实际上,他梭追求是种“报应仪式”表演。表演,就必然在万众瞩目下进行。位达成这种表演效果,凶手可谓不遗余力。他并不刻意隐瞒罪行,而是竭力让犯罪现场原貌展现在公众面前。第47中学杀人案中,尸体摆放在教室里。富民小区杀人案中,寓意为子宫水囊被悬挂于室外走廊。富都华城杀人案是唯起主现场位于室内犯罪,也采用纵火这种势必产生轰动效应手段。凶手有可为被公众认知强烈愿望,并宣称自己有加以惩罚权力,而这点又与其谨慎行事作风矛盾。据此,方木认为凶手似乎有某种人格分裂趋向。表面上,他是个内向、沉默、待人接物彬彬有礼,人际交往正常人,而在她内心深处,有独特价值观念,渴望被瞩目及认可,同时表现出对他人漠视,甚至是物化心态。
从凶手既往犯罪属性来看,方木认为第47中学杀人案并非凶手初次作案。他应该有犯罪前科,并可能受过刑罚。此外,方木还重点分析凶手在现场实施惯技行为、标记行为以及反侦查措施。
所谓惯技行为,是指犯罪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逐渐形成,相对固定行为模式。从这三起系列杀人案来看,凶手习惯单独作案,切犯罪前经过周密策划。精心选择作案时间及点点。并且,凶手都对死者进行过段时间守候与跟踪。从犯罪手段来看,凶手都采取先控制(钝器敲击及药物麻痹),继而杀害过程。在方木看来,凶手这做并不是出于对自身犯罪能力不自信,而是不让搏斗破坏“报应仪式”完美。以第47中学杀人案为例,如果直接至魏明军于死地,恐怕就会使犯罪现场震撼效果大打折扣。至于加害方式,三起案件有个明显共性,拿就是凶手都不曾直接杀死被害人,而是借助某种外力使被害人慢慢死去,即失血、溺水、纵火。魏明军和吴兆在死前都出于意识清醒状态,即使姜维利,也曾在水囊中有过短暂挣扎。这似乎意味着凶手在剥夺死者生命之前,曾给对方追悔机会。然而,这种追悔并不是为减轻报应程度,而是增加被害人临死前心理恐惧,以及增加公众对这种“报应仪式”心理震撼效果。上诉惯技行为能够证明凶手与被害人之间并无生活上交集,且犯罪预备活动充分,作案手法愈加熟练,自居为惩罚者心态强烈。
所谓标记行为,则是指犯罪行为人为满足满足心理上或情感方木需要而实施种特殊行为方式。从有据可查连环杀人案件来看,凶手在现场留下标记行为不胜枚举。例如“恶魔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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