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这让棉商和制造商感到非常受挫。事实上,欧洲战争资本主义这件工具在北美如此有效,却并不能把亚洲和非洲土地和劳动力全部纳入全球棉花网络。必要物质、行政、军事和法律上基础设施在那里根本不存在。
并不是说欧洲商人资本和农民生产者之间并不存在联系,例如在印度就存在着关联。但是,棉花交易量仍然有限,而质量从未让欧洲制造商满意。印度生产棉花方式从未满足现代欧洲纺纱厂特殊需求。事实上,在农民种植棉花地区,欧洲资本没有到达生产者。相反,当地耕种者保留对其土地和劳动力充分控制,没有实行全球市场所需要棉花单种植,而本土商人保持着对内部棉花贸易乃至出口贸易控制。直到1851年,印度商人如柯赛特吉·弗恩多恩吉(CursetjeeFurndoonjee)、科瓦斯基·纳纳霍伊·达瓦尔和孟瓦吉·弗兰吉·般岱(MerwanjiFramjuPanday)从印度出口棉花包仍比欧洲商人多。欧洲公司即使存在,也往往是印度棉商下属代理人,并向印度商人借款。当然印度商人也主宰印度本国棉花生产,当地资本主要为出口棉花提供资金。46
印度商人在原棉贸易中中心作用建立在他们早期在布料交易中作用上。1788年,印度贸易局向东印度公司总督报告说,棉花贸易“仍然还是以原住民非常简单方式进行,生意很大程度上依靠他们进行”。首先,印度商人如孟买交易商佩斯东吉·杰姆沙特吉、詹姆塞特吉·杰吉伯伊和索拉布杰·杰万吉等能够将布料方面专业知识用到原棉贸易上去。结果,在整个19世纪上半叶,西方商人在印度影响通常只限于沿海城市,甚至在那里他们也会遇到来自印度商人激烈竞争。成立于1836年孟买商会中还有数量众多印度商人,反映他们直以来重要性。正如商会在1847年所观察到那样,“委员会认为,考虑到欧洲人在这个国家代理和作业状况,不能希望商人采取任何涉及在内陆维持据点立场;英国商人唯可以恰当地考虑提供支持,必须限于购买那些带到本地市场棉花,据说这也正是他们所准备做。”47
在种植棉花农村地区,印度商人向耕种者预付资金,往往利率很高,然后把原棉卖给中间商,中间商再把棉花预付给沿海商人,这是种被英国人认为是“邪恶”制度,主要是因为它无法被控制。正如孟买商人约翰·理查兹(JohnRichards)于1832年向伦敦巴林家族所报告那样,“本地商人只接受来自内地、沿海、波斯湾、红海、中国农产品,他们中很多人是印度教徒和帕西人,非常富有,有甚至拥有大量资本。由于生意完全掌握在他们手中,任何与沿海人签订棉花合同企图最终都失败”。由于非欧洲资本占主导地位,加上当地农民直控制着土地和劳动力,所以当地棉花生产主要满足包括制造商在内当地生产者需求,而不是满足遥远欧洲棉纺厂需求。48
印度商人和生产者这种独立性在19世纪上半叶并不罕见,欧洲商业渗透到棉花种植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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