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这是法家说法,但这个没有论证,而是结论,是基础。
墨家通过些列论证,得出“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结论,从而更加有说服力。
当然,以后来人看,无论是“上古之时,十人十义、百人百义”、还是“于是选贤为天子”
由此,为每个人都能得“大利”,就需要“集众义以为义、选贤人为天子”,出让这部分自己利给公共权力,以出让自己不能劫杀别人小利,获得别人也不能劫杀自己大利。
于是墨家之法,不能随便杀人,理由是:如果可以随便杀人,那自己就有被杀风险,支持这种律法就是不爱己。
而墨子又言:仁、爱己也。
由此可证,不爱己,等于不仁。
而不能随便杀人法,则为仁种体现。
爱人,或许也是为爱己,但是这个爱己最终实现是去天堂。这是种利。
而墨家则是依靠逻辑自洽,将兼爱与爱己变成道数学题,理论上确实无懈可击。这也是种利。
墨子谈到爱,便谈爱己、爱马与用马区别。
因为只有知道爱己与爱马用马区别,才能知道如何爱人,连自己都不爱又怎知道怎爱别人?把爱别人,等同于为用别人,那本身在墨家看来就是种错,甚至直接定义为“用”而非“爱”。
爱天下,自己又在天下之中,所以爱天下等于爱己加上爱天下其余人。若人人爱天下,那每个人都得到天下人那多倍爱,从逻辑上推出兼爱就是最高境界“爱己”。
又因:生命权是爱己、利己基础,推出生命权是切利益根本,所以最大惩罚就是剥夺别人生命权。
因而墨家之法杀人者死,是为每个人都减小被人杀死风险,是为最大程度爱己,所以墨家之法杀人者死,是为仁法。
这切论证前提,又源于“人无分老幼贵贱,皆天帝之臣,故人人平等”,由此可证,世卿贵族“生命权”,等同于庶民工商“生命权”,故而“刑不上大夫”说法,违背“利己”原则,即为违背墨家“仁”,因而儒家不仁。
由上所述,可知公共权力和公共意志,是为让每个人在“兼”这个概念下最大程度利己,而法律从“上古时代,十人十义、百人百义”基础上由“同义”公共意志转化而来。
由以上仁为爱己、集众为义、义为爱己从而利天下、人皆平等、公意公利即为法等内容,可证“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
这里面是逻辑自洽,若不谈爱,将其化为自尊和尊重他人,也是样道理。
但在这之前,就需要依照不同时代,以不同政策,使得人人可以最大程度“爱己”,由此又推出墨家体系之下,公共权力和法律制定准则和基础。
比如“十人十义、百人百义”上古乱世,在“义即为利”前提下,那百人百义中,或许有种“义”名为绝对自由,原始自然形态。
即可以自由地劫杀别人,来爱自己,使自己得利。但是,可以自由劫杀别人,那别人也可以自由地杀死。
然而,根据墨家体系内功利观,生命大于财富,饥饿之时选粟米而不选随侯珠等等论证,可推出:生命权利,大于财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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