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他建立并贯自诩良好制度)美国没有向集团派出任何“监督官”,但背后真实原因却并非如此。认罪协议中通常有项规定,强制要求认罪公司必须接受在公司内部派驻监督官,时长为3年。监督官是名外部控制人,通常是名美国律师,负责确认公司切实履行其消除腐败现象承诺。但是,简单来说,在阿尔斯通案件中,这措施根本没有必要。因为自2014年12月起,由于在赞比亚桩行贿案中被判处罚款,阿尔斯通集团就处于世界银行“监督”之下。
最后,在脑海中反复地回想阿尔斯通审计师在这场灾难中作用和责任。他们怎可能忽略这7500万美元贿款呢?而且,他们为何不坚持在阿尔斯通账目上记录集团需要缴纳罚款金额?如果罚款预计高达几亿美元,而阿尔斯通账上只有几千万欧元储备金,那这样账目又是怎样通过审计呢?但是,这切显然没有惊动法国金融市场管理局。管理局从未对这种隐瞒7.72亿美元损失风险行为开展调查,至少据所知——没有!此外,还注意到,柏珂龙至今都没有在法国被起诉。签署认罪协议后,他承认全球范围内规模最大腐败罪行之。在以往案例中,法国国家金融检察院会更迅速地开展调查(如2018年初博洛雷案,而且其涉案金额远远低于阿尔斯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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