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政治、医疗、文化方面给无婚姻生活带去重重阻力。因此在过去,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成为单身女性,尽管她们拥有定能力和自作主权利,几乎没有人能逃脱来自社会责难,或者获得经济上独立。
追溯美利坚历史上女性困难奋斗之路,不难发现,过去单身女性在生活上面临挑战和阻力,与当今单身女性遭遇出奇相似:事实上,自美国建立以来,女性直在为争取独立而斗争,在与政客、说教者和主流媒体做斗争。不仅如此,过去两百年里,单身女性对美国社会和经济巨变也做出定贡献,使今天单身女性更容易过上独立自主生活。
婚姻独立与新大陆
在早期殖民地美国,由于欧洲z.府缺位,家庭继而成为社会管理重心。在17世纪普利茅斯、马萨诸塞湾殖民地、康涅狄格以及纽黑文,没有结婚人必须从属于家庭,而且掌控家庭管理权男主人必须热心宗教,还要拥有土地。17世纪50年代,纽黑文颁布法令,称“既不在服役,也不在家庭中生活人”有可能成为“麻烦与动乱”源头。每个家庭“治理者”被赋予权力“监察每个单身者行踪、举止以及行为”。未婚女性则需要维持恭顺居家女子身份,不得进入社会谋求独立。[5]
塞勒姆小镇长老曾短暂允许未婚女性拥有自己财产,不过州长很快便修正这疏漏,并要求今后最好避免“切向未曾婚配单身女性赠予财产罪恶之事”。[6]历史学家爱丽丝·柯斯乐–哈里斯(AliceKessler-Harris)指出,由于获得土地所有权女性可以不用依靠婚姻独立生活,其他殖民地也“渐渐意识到给予女性土地会削弱女性从属角色”,因此采取措施来限制女性这权利。1634年,马里兰州参议院颁布项议案,提出如果未婚女性在七年之内仍未结婚,其拥有土地律没收。[7]
几乎只有类女性有可能坚持自己权利,那就是富裕遗孀。这类女性有定社会地位,她们结过婚,并且合法地继承已故男主人财产。但这种情况却很少见,大多数寡妇都十分贫穷,根本没有办法养活自己或者子女,而是靠着邻里施舍帮助来维持自己和家人生计。
多数情况下,未婚女性都寄人篱下,她们被视为家庭负担、社会负担。
英文中“大龄未婚女性”(spinster)词由纺纱工(spinner)词演化而来。在13世纪欧洲,十字军东征遗留寡妇和孤儿会去纺织棉花、羊毛和丝织品,这些人被称作“纺织工”。到16世纪,“大龄未婚女性”词是指,很多没有结婚女性为不成为家里累赘,直到很大年龄还会日夜不停、不计回报地做些纺织活贴补家用。[8]
在新大陆,“大龄未婚女性”词有更为准确定义:在殖民俗语里,它是指23岁至26岁以下未婚女性。到26岁,还没有结婚女性会被称作“刺鱼”(thornbacks),刺鱼是种背部和尾部长有尖刺海鳐。这可不是什赞美之词。
波士顿书商约翰·邓顿(JohnDunton)在1686年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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