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法律保障。战时机构期满后,国会也未能通过法律将其确立为个常设z.府机构。
尽管这项命令遭到国会反对,但FEPC仍然是个“时机成熟想法”。在1945年,纽约通过埃维斯-奎因法令(Ives-Quinnlaw)。然后,约有半北方州与西部州都颁布类似法律。许多城市也已经通过FEPC法令。在通常情况下,违反该法律并不会被处罚,但是委员会令人不适审讯和对其公众形象损害足以构成对违法者惩罚。然而,调解已经取得如此多成就,以至于在大多数存在有策略执行活动(实际上就是“调解”)地方,其结果都被认为是非常成功。除由此产生新就业机会,少数群体士气还因为知道他们作为劳动公民权利受到公众关注而有所提高。
1950年,《商业周刊》(BusinessWeek)向实施FEPC法令州中大型雇主进行调查,“FEPC是否对你造成不便?”编辑们总结答案:“FEPC法律并没有如其反对者所想那样使人沮丧。也没有不满求职者抱怨投诉。个人摩擦并没有那严重……即使那些反对FEPC人现在也没有公开与之为敌意思。”此外,雇主们似乎认为,法律并没有对他们选择能力最为突出雇员这基本权利形成干涉。5
从这种法律中获得经验为们解决偏见问题提供新洞察。这展示说服、调查、宣传所能起到作用。而这种做法并非是强制性,而是种调解。事实证明,很少有雇主偏见是得到证实;他们只是在遵循般做法而已。当他们意识到客户、员工和法律所偏好,或至少是所期望,是个非歧视环境时,他们就会采取合作态度。
实际上,如果事先要求员工或客户与少数群体成员共同工作,或为少数群体成员提供服务,那,他们往往会在口头上拒绝。但事实证明,当雇主采取平等实践时候,并不怎会招致反对。甚至许多人都没有意识到发生变化。
在纽约市家大型百货公司中所进行那次实验就能展示出口头表达偏见与平等主义行为之间矛盾(第62——63页)。6在那里,黑人售货员和白人售货员共同为顾客提供服务。研究人员路跟随那些由黑人售货员提供服务顾客走出商场,并对没有意识到自己被跟踪顾客进行采访。有些客人表达出“不想被黑人售货员服务”。但是,当他们被问及是否见到百货公司中有黑人售货员时,四分之人给出否定答案。显然,他们没有感知到(或回想起)刚才是名有色人种服务员为他们提供服务。口头表达偏见和行为之间如此奇怪脱节是具有启发性。这表明人们在日常生活之流中会默认平等原则,只要这个问题没有被语言明确表达出来并从而进入意识。
同项研究还显示,那些回忆起是黑人售货员为自己服务顾客,所持有偏见被大大削弱。他们会说,“在某些柜台使用黑人售货员还挺不错”。位在服装柜台受到黑人售货员服务顾客赞成这种安排,但是他认为黑人售货员不能被安排在些与顾客关系更紧密柜台之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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