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现行法里
原则是从西洋搬过来
,和旧有
伦理观念相差很大。
在前几篇杂话中已说过,在中国传统
差序格局中,原本不承认有可以施行于
切人
统
规则,而现行法却是采用个人平等主义
。这
套已经使普通老百姓不明白,在司法制度
程序上又是隔膜到不知怎样利用。在乡间普通人还是怕打官司
,但是新
司法制度却已推行下乡
。那些不容与乡土伦理
人物从此却找到
种新
保障。他们可以不服乡间
调解而告到司法处去。当然,在理论上,这是好现象,因为这样才能破坏原有
乡土社会
传统,使中国能走上现代化
道路。但是事实上,在司法处去打官司
,正是那些乡间所认为“败类”
人物。依着现行法去判决(且把贪污那
套除外),时常可以和地方传统不合。乡间认为坏
行为却正可以是合法
行为,于是司法处在乡下人
眼光中成
个包庇作恶
机构
。
有位兼司法官
县长曾和
谈到过很多这种例子。有个人因妻子偷
汉子打伤
*夫。在乡间这是理直气壮
,但是和*没有罪,何况又没有证据,殴伤却有罪。那位县长问
:他怎
判好呢?他更明白,如果是善良
乡下人,自己知道做
坏事决不会到衙门里来
,这些凭借
点法律知识
败类,却会在乡间为非作恶起来,法律还要去保护他。
也承认这是很可能发生
事实。现行
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
很特殊
副作用,它破坏
原有
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
建立起法治秩序。法治秩序
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
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
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
番改革。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
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
弊病却已先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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