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现行法里原则是从西洋搬过来,和旧有伦理观念相差很大。在前几篇杂话中已说过,在中国传统差序格局中,原本不承认有可以施行于切人统规则,而现行法却是采用个人平等主义。这套已经使普通老百姓不明白,在司法制度程序上又是隔膜到不知怎样利用。在乡间普通人还是怕打官司,但是新司法制度却已推行下乡。那些不容与乡土伦理人物从此却找到种新保障。他们可以不服乡间调解而告到司法处去。当然,在理论上,这是好现象,因为这样才能破坏原有乡土社会传统,使中国能走上现代化道路。但是事实上,在司法处去打官司,正是那些乡间所认为“败类”人物。依着现行法去判决(且把贪污那套除外),时常可以和地方传统不合。乡间认为坏行为却正可以是合法行为,于是司法处在乡下人眼光中成个包庇作恶机构。
有位兼司法官县长曾和谈到过很多这种例子。有个人因妻子偷汉子打伤*夫。在乡间这是理直气壮,但是和*没有罪,何况又没有证据,殴伤却有罪。那位县长问:他怎判好呢?他更明白,如果是善良乡下人,自己知道做坏事决不会到衙门里来,这些凭借点法律知识败类,却会在乡间为非作恶起来,法律还要去保护他。也承认这是很可能发生事实。现行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很特殊副作用,它破坏原有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建立起法治秩序。法治秩序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番改革。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弊病却已先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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