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权威”)概念及其分析理路。把“权力”粗略地理解为对他人控制、剥夺,以及对资源及财富占有、控制和使用。设想自己站在乡村社会,特别是普通民户立场上,去看乡村社会中哪些是有权力(以及权威)人,他们(分别)有怎样权力,如何运用其权力,他们之间又怎样分配权力,以及如何互相制衡。在个普通农民看来,乡村里拥有权力,主要是三种人:是乡吏里胥,也就是乡里制度下各种执事人,把他们称作中国古代“基层干部”,他们主要拥有行政权力;二是地主土豪,也就是乡村中拥有财富和势力,可以“设财役贫”“武断乡曲”人,他们掌握乡村中经济权力以及部分社会权力;三是“乡绅”,或者说是“居乡绅衿”,也就是居乡退休或罢官*员,以及有功名人,他们在乡村中拥有政治、社会和文化影响力,是乡村中“名望”,掌握乡村社会政治权力和文化教育权力。以上三种人及其权力,当然可能相互叠合。还有种人,“长老”,或者称之为“父老”或者“父兄”,也就是乡村中齿序辈分较高人,每家每户都有,在家庭、宗族以及村落不同范围内拥有、行使权力,其中代表人物,特别是得到官府认可或委任、年高而有德望长老,被赋予教化权力,进入乡村社会权力体系中。乡吏里胥、地主土豪、乡绅名望以及长老(父老),共同构成乡村社会权力体系。由此,设想可以将乡吏里胥(乡里制度执事人)置入这样乡村权力体系中加以考查,或能明晰其在乡村社会以及王朝国家乡村控制体系中地位与作用,而在这个体系中履行职能、使用其权力并发挥作用乡吏里胥,才是真正、活生生古代“基层干部”。
第二,由关注乡里制度中“人事”,自然而然地引出乡里制度与家族制度关系问题。周老师指出:“在近代基层社会组织形态中,乡里制度与家族制度相辅相成,连为体,构成王朝统治双轨政治架构”;“家族制重要意义历史上直存在,是利益共同体所在,其普遍程度似乎在近代尤为突出”;“乡里制度与家族制度可能有复杂多重关系,既矛盾紧张,又密切关联、互为依托。而且,两者互为抵触互为竞争状况反而可能会推动各自内在内聚力,而不定是彼此抑制和削弱。们需要从两者关系中认识乡里制度和基层社会秩序。”
这是拙作又个缺失。在最初关于乡村制度设想中,把乡村制度分成两个方面:是王朝国家自上而下控制制度,其核心就是乡里制度;是乡村社会自生、内在“自治制度”,其核心就是“家族制度”。沿着这个理路,在理清乡里制度及其演变之后,应当把重心放在包括家族制度在内乡村自治制度上来,并最终回答二者之间关系。可是,在研究中国古代乡里制度过程中,却慢慢地放弃上述设想。其原因主要有二:是对于中国古代乡村是否普遍存在“自治制度”,传统中国乡村是否可以看作“自治社会”,或者说是否可以运用“双轨政治”分析框架去看待中国古代乡村社会,越来越不能确定;二是家族制度在不同时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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