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形态及其在乡村社会所发挥作用与意义有很大不同,很难作为种通贯历代王朝制度与乡里制度加以比较(周老师已敏锐地洞察到这点,所以他强调家族制度普遍程度,到近代尤为突出)。更为重要是,对家族制度作为种民间社会自生、内在“自治制度”这命题,在根本上产生怀疑。
从本源上说,家族及家族制度根源于家长权力与家长制度,亦即父老(父兄)对于子弟养育训导之责,以及管治教诲之权。《白虎通》卷八《三纲六纪》说:“诸父、兄弟,父子之纪也,以其有亲恩连也。”“父者,矩也,以法度教子也。子者,孳也,孳孳无已也。”“兄者,况也。况父法也。弟者,悌也。心顺行笃也。”(陈立1984,376、380)父(母)子之纪出于血缘,父母养教子女,兄长垂范弟妹,亦皆源于自然法则。故父兄(母姊)以言行举止示范、规训子弟,建立、维护并传承社会规范与伦理,亦为文明社会之通例。然家户之父兄,其养教规训之权,若仅限于本家户之内,所造成者,只是父兄统治家长制家庭,并不足以形成家族及家族制度。《白虎通》卷八《宗族》说:“宗者,尊也。为先祖主者,宗人之所尊也。”而“古者所以必有宗”,是为“长和睦”。“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通于有无,所以纪理族人者也。”(陈立1984,394)尊崇祖先、长辈,可以“长和睦”,发挥尊长、大宗表率作用,“纪理族人”,但尊崇、表率、纪理都不具有强制性,并不足以借此形成宗族与宗族制度。因此,以为源于血缘父兄权力与祖先崇拜只是给家族(宗族)与家族制(宗族制)形成提供条件与可能性,并不必然导致家族(宗族)与家族制(宗族制)形成。换言之,家族(宗族)与家族制(宗族制)形成,除内在血缘关联(包括拟制血缘关系),还需要诸多外在条件。其中包括居住空间相对集中,具备定生计条件与适宜经济形态,特定社会文化环境,而最重要则是官府支持、鼓励或认可,至少是默许:家户父兄,普遍超越家庭范围,施展对于他人家庭控制,包括人身控制与经济控制,若未得到官府授权或许可,几乎是不可想象;在以“编户齐民”作为统治基础王朝国家统治制度下,建立并维持超越家户规模、人口逾百乃至数千家族组织,若未得到官府鼓励和支持,至少是承认,也是不可能。基于这认识,试图从家长及父老(父兄)权力来源出发,考查从家庭走向家族历程,分析具备怎样条件才能形成家族。周老师研究和评论,使进步明晰这研究路径和方向。会强调王朝国家承认或授予父兄以家长权力,并鼓励其扩展其家长权力成为家族族长权力,是家族形成重要条件。也正是因为此,更倾向于将家族制看作乡里制辅助性制度,而不是与之并行另种制度。换言之,倾向于认为家族制度是依附于王朝国家官僚制度附从性制度;在乡村社会控制体系中,乡里制度是主要、主导性制度,家族制度是次要、辅助性制度(所以,在乡里制度得到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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